新华网广州3月15日电(记者叶前)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一些新权益,而商家则多了一些新责任。
然而,消费者真要维权,投诉举证,耗时耗力,最终可能还“斗”不过更有时间金钱成本、更专业的商家,即便赢了,回报也可能不比付出多。
(焦点一)无条件退货:“酱油比鸡贵”还退吗?
【法律权利】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的后悔权终于写进法律文本。
【案例】梁女士网购了一个手提包,收到货后打开试了一下觉得风格不搭不想要,于是提出愿意承担运费进行退货,店家则以打开包装不能退为由拒绝。刘女士在评价时给了差评,之后,商家主动联系刘女士给予退换。
【记者观察】无条件退货在网购领域有望实现,在充分竞争和买卖互动信息公开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投诉直接影响商家的口碑和信誉,发生争议时,给作为弱势的消费者增添了砝码。
然而,网购的无条件退货往往也面临“酱油比鸡贵”的尴尬,买个小件十块八块的,退货的邮费往往都不止这个数,消费者一想:还是算了。
(焦点二)自主消费:我的地盘我真能做主?
【法律权利】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案例】“包房最低消费1000元”“情人节每位消费不低于199元”“本店谢绝自带酒水”……类似的商家告示、声明早已屡见不鲜,久而久之,一些消费者对这些明目张胆的霸王条款甚至坦然接受。
【记者观察】一些商家借助节假日消费需求旺、不愁没客人;一些商家“店大欺客”,摆出一副“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姿态。消费者虽然可以“用脚投票”对付这样的商家,然而,更多的消费者依然会选择沉默。
(焦点三)选择权:寻底竞争导致“乌鸦一般黑”
【法律权利】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案例】无论是要求退货,还是面临最低消费的限制,消费者往往发现,在哪都一样,没得选。
【记者观察】长远来看,消费者选择找哪个商家购买,是对卖方侵权行为的最有效制约。然而,在统一的、明确的、严格的市场规定出现前,商家更倾向于眼前的利益,先占一时之便宜。“别的商家这样,我也要这样,不然我就赚不过别人!”如此一来,商家与商家可能进入寻底竞争。
这也解释为什么一些霸王条款、侵权行为在一个行业内具有普遍性。行业潜规则形成了,消费者挑商家的权利被弱化了,不想被侵权,只好选择不在该行业领域进行消费,“因噎废食”总不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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