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湖南省委副主委郭晋云表示,部分地方政府应克服短视,避免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形成新的“贫民窟”,使百姓过上幸福的生活,以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新“贫民窟”现象令人担忧
郭晋云表示,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和政府以民为本、关注民生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中央、省、市出台的政策以及各主要城市相继公布的建设规划、计划、要点,都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放到非常重要的位置上,并明确了此类住房建设的面积、套数,各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也都搞得很热闹,取得的成绩也不小。
但是,其中出现的问题和新“贫民窟”形成等隐患却不能不令人担忧:第一,规划滞后执行难。主要表现为:一是规划数据欠准确。住房需求数据不准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务工一定年限住房困难家庭等人群统计难),导致规划数据偏大;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为了争取更多的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申报任务脱离实际也给规划带来不准确因素,致使规划多,实际报建有限,形成了一定的历史久账。二是建设用地难落实。各地虽然出台规划,明确了市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区域,但实际用地大部分无法落实。按规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全部实行行政划拨、优先供应,从储备土地中划拨“净地”。但由于多方面的因素,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较全、建设条件较好的地段难以获得行政划拨,保障性住房一般只能够建在地段偏僻,交通不便,无基础配套设施的地方。三是配建制度落实难。配建制度是政府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如湖南省规定“十一五”期间,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保障性住房,其中,配建廉租住房不小于2%、公共租赁住房不小于3%,配建以配建项目为主。但各地没有执行,而是用以资代建的方式收取极低的代建资金,过高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与过低的以资代建资金收取,使得普通商品房开发企业毫无动力选择配建方式,使配建政策流于形式。四是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由于大部分廉租住房建设选址较为偏远,水、电、路、排污、公交等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出行难、就学难、就医难,供水、排污、交通等配套基础设施不到位,导致建设完工后却无法正常交付使用。
第二,管理机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是分配机制欠科学。准入门槛过高,尚未建立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无法开展认定工作;审查机制不完善,还没有明确社区及街道办事处在保障性住房分配方面的工作职能和工作经费,在受理申请和审批环节的初审中,缺乏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的受理、初审、公示和社会监督;还未建立严格的部门联审机制,缺乏公安、税务、银行、证券、工商、保险等有关部门信息共享的联动审查机制;尚未建立轮候制度,保障性住房插队分配、随意增加实物配租对象等现象时有发生。二是退出机制模糊。保障性住房现以租赁证为管理基础,没有形成客观科学的动态管理机制,没有可供操作的实施细则,没有对退出行为进行规定和约束,往往是“住的进去、退不出来”。三是对“骗租”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骗租”行为的惩罚规定主要是“取消登记”、“警告”,对骗租保障性住房的违法行为惩罚力度非常低,违约成本几乎为零,促使更多的人钻政策漏洞,让本来有限的廉租住房的房源更加紧缺。
第三,运营管理弱项突出。突出表现为:一是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是从租金收入中提取,导致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费用严重不足。二是小区基础设施滞后。从各地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小区来看,水、电、煤气、园林绿化、活动场地等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给小区居民生活带来了不便。配套的经营性用房比例过少,难以适应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需要。三是小区管理落后。由于保障性住房相对集中建设,低收入人群相对集中居住,承租户成分复杂,同时在社会治安管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属地和户籍所在地双重管理,导致诸多管理难题。
地方政府应克服短视
郭晋云强调,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短视,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留有无穷隐患。不远的将来在城市的周边,新的“贫民窟”必将形成,新的社会问题将严重制约和谐社会的建设。针对以上问题,他建议:首先,科学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住用方便。一是要科学规划。在规划过程中要按照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科学选址。在保障房的规划上面,可以“花插”着设计、“花插”着建,避免出现大片、连片的低端住房,这样可以避免以后很多的社会问题。要充分考虑到低收入家庭入住后的就学、就医、就业、出行等问题,尽可能的将廉租住房建设地点安排在城市近期建设区域、产业集中区域和公交便利区域等配套设施完备的地段,凡是已纳入保障性住房的规划用地就不能再随意改变,避免再投入过多资金用于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二是要合理申报项目。要结合各地实际需求和配套财力,合理申报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量力而行,避免多报少建,形成历史欠账。三是要完善基础配套设施。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布局,抓紧完善廉租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办法、一套班子、一处到底”的原则,确保廉租住房建成后基础设施能及时配建,方便群众入住。
再次,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制度。一是要加强相关政策的落实。落实用地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布局并预留建设用地,对已经规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用地,不得随意调整或变便,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储备,国土部门在储备土地中划拨“净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落实配建制。加大商品房项目建设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力度,凡挂牌出让的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项目,严格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保障性住房,尽可能的减少以资代建方式的审批;要给予配建方式更多的政策优惠,对于在普通商品房建设中采用配建方式的开发商可以在选址、税收等方式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吸引开发商采用配建的方式,综合利用相应的配套设施,大大减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成本,分离政府部门既是建设者又是管理者的身份。二是严格考核督查。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年初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年中组织督促检查,年底进行考核验收,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最后,强化管理,促进保障性住房持续发展。一是要摸清底子,制定台帐。摸清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一定年限有稳定收入的务工住房困难家庭,并建立台帐,区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别;制定保障性住房准入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动态城市中低收入人群认定标准,让保障性住房真正发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作用。二是强化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要建立基层组织初审机制,明确社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受理、组织评议、公示及初审工作等职能,让保障申请家庭足不出社区就能申请到保障性住房;建立住房和资产联合审查机制,由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公安交警、房产、劳动保障、公积金、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组成市资产核对中心,主要负责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资产核对,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建立科学合理的打分轮候制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完善信息公开举报制度,在分配管理中要将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结果、申请人、程序、过程和退出等信息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群众举报。三是加强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建立以租赁合同为中心的管理机制,以合同约定来约束承租户的租赁行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年度审核制度,对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每年进行一次信息比对,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综合利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及时的进行腾退。四是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规划管理。对保障性住房新建项目,小区内在规划阶段要按要求配套一定比例的公共服务用房和经营用房;要加大水、电、煤气等安装进户投入,降低保障对象的入住成本;要提高小区园林绿化、活动场地的投入,改善小区居住环境。五是建设新型物业管理。建设个人、政府与市场共担的新型物业管理,按照不同的收入等级收取不同的物业服务费,不足部分分别采取财政补贴和利用小区内设立的非住宅用房的经营收入补足,减轻保障性住房居民的负担,确保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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