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三会已拟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
“一行三会”等监管机构已就规划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进行多轮内部磋商,拟定了多套监管办法。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提上政府议事日程。3月3日,多位权威人士透露,“规范和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有望被写入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这包含了两层涵义,一曰规范,此前属于“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将被纳入统一监管范畴;二曰发展,作为“普惠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互联网金融仍须鼓励创新。
此前,有媒体报道,由人民银行牵头设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已获得国务院层面的批准。拟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将是2013年12月央行下属支付清算协会牵头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的升级版。
据报道,作为肩负金融稳定重责的人民银行,有望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3月3日,知情人士透露,由央行条法司牵头的P2P监管条例,2014年有望落地。
相比央行秉承包容与鼓励创新的态度,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态度相对谨慎。
从监管机构的立场看,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有必要按照金融本质执行统一的监管标准,明确监管原则底线;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引导其向适宜的方向和领域发展;此外,作为防范影子银行风险的一部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也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题中之义。
从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的情形看,目前银监会法规部和创新监管部正酝酿制定一个互联网金融监管草案。接近草案的人士透露,银监会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有三个指导性原则,一是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业务安全性应放在核心位置;二是恪守金融风险底线思维;三是鼓励适应互联网特点的金融服务创新。
最有可能先行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措施的,可能是证监会。进入2014年,由余额宝规模快速增长而带来的有关货币基金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问题,正引发监管机构高度关注。
2月2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对外表示,为了更好地促进余额宝等互联网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证监会正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管理和互联网销售基金监管的有关规则。
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层面的不规范问题,也是监管机构关注的对象。正如张晓军所言,业务开展过程中,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还存在销售、宣传推介行为不规范,风险揭示不足及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例如,有些产品没有明确揭示货币市场基金不等同于银行存款,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过往收益不代表未来收益等。
“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到底由央行统一牵头来做,还是‘一行三会’根据分业监管原则各自指定法规,这需要进一步明确。”3月3日,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如是指出。
而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南都3日独家获悉,“一行三会”等监管机构已就规划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进行多轮内部磋商,拟定了多套监管办法。其中之一,便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其产品采取近期与远期监管相结合的办法,其中近期监管措施主要包括对相关机构出台风险准备金要求,并拟于近期呈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议。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副总经理谢卫昨天表示,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其崛起正挑战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红线。他建议在“一行三会”的基础上设立更精干和权威的议事机构,及时界定监管归属。而央行副行长李东荣昨天表示,关于余额宝的问题,现在正在做调查,要规范发展,发挥其正面作用。
不久之前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透露今年将进行《证券法》的修订和《期货法》的起草工作。南都记者独家了解到,《证券法》的修订工作目前紧张较快,已进入全国人大财经委专项审查讨论环节,其重点之一就是要对综合金融业务出台修改相应的条款。“修改条款并不意味着很快要打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但金融业发展的现状确定了其中的一些条款亟待修改和完善。”有知情人士表示。
此外,在监管机构的内部讨论中,对于交易所的改革问题也引发激烈争论。初步方案显示,监管层有意对国内的证券、期货交易所实行企业化运作,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但监管机构仍然坚持保留对交易所高管人员的人事任免权。
针对当前大热的余额宝及类似产品,监管从严几乎已经在监管机构内部形成广泛共识。南都独家获悉,在监管机构的内部讨论会上,就如何规范和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其业务已经形成了多套备选方案。其中之一,便是采取“三步走”措施,拟定近期、中期和长期监管目标,并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
其中,首先会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就其产品性质、规模、风险等,按比例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准备金的比例视不同企业和产品会有所差异,但基本的原则是要覆盖风险。”有知情人士透露,“以余额宝为例,由于其资金绝大部分投向协议存款,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其本金部分是有保障的,但其收益部分,也就是来自银行协议存款的利息,则存在兑付风险。”他解释,协议存款的利息只有到期后才能获得,一旦提前赎回,其利息银行只能按照活期利息支付,而由于这部分资金是由产品的发行人支付给投资人,因此有必要提取风险准备金,比例上可能会参考该产品某一时点的应付未付的利息支出。
在此基础上,从监管一致性和审慎监管的原则出发,可能对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率提出限制性要求。上述知情人士透露,考虑到该措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影响较大,可能会预留足够的过渡期,具体的指标目前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该人士还透露,上述方案中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业务监管的远期目标是:制定全面的行业准入办法和管理规章,实行牌照制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准入门槛,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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