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勾勒了新时期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宏伟蓝图,并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国有企业改革正在迎来新一轮热潮。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到了许多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经过3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效益大幅提高,布局结构明显改善,管理体制日趋合理,总体上实现了与市场经济的融合。同时,国有企业也积累了一些问题、存在一些弊端,需要进一步推进改革。
道路决定命运,方向决定成败。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什么?《决定》作出了明确的回答,这就是: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决定》的上述思想,澄清了当前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些重大是非认识,阐明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原则。
第一,国有企业改革绝不是要实行私有化,而是要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更好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第二,国有企业改革绝不是要背离市场化,而是要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更好的融合。
第三,国有企业改革绝不是与社会主义无关,而是要更好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服务国家的战略目标,保障人民的共同利益。
以上述思想为指导,《决定》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包括: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经济的结构和布局;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就是要把三中全会提出的这些重大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推向前进。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行20多年了,目前我国多数国有企业已经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具有了混合所有制的性质。下一步改革要继续扩大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范围和比例,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使混合所有制这一基本经济制度重要实现形式更好发挥效能。
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从实际出发,不能不分行业属性、企业层级、业务特点一哄而上,全面开花。比如,涉及国家安全的少数国有企业,国有独资的形式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而对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而言,在母公司层面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子公司层面采取混合所有制形式,则更有利于增加国有资本的控制力,提高投资运营的效率。其他适合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也存在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等多种混合形式,到底应当采取何种形式,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而言,在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需要国有经济起控制作用的行业中,国有资本应当绝对或相对控股,而在不需要控制的一般性行业中,则不必追求控股地位,可以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有进有退,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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