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在发展方向上:《决定》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从“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提升到“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从允许各种所有制资本“参股”到鼓励“交叉持股、相互融合”;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为民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与各类资本平等竞争指明了方向,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着力点。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实施允许国内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革的政策,国有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大量上市,大大促进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实行混合所有制的组织形式成为最优化选择,从经济基础上来说,混合所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经济成分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要求相适应,是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必然选择;从公司治理上来说,混合所有制一般是以产权清晰的股份制的形式实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佳资本组织形式;从资本联合来看,混合所有制企业具有资本联合的优势,可以通过资本的社会化提升企业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这些被认为是民营经济发展突破家庭式、家族式传统管理制约的关键。可以预见,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化,产权多元、自主经营、治理规范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将会有长足的发展,民营经济将会在这一发展进程中实现更大的融合发展。
全面深化改革给民营经济带来的利好是前所未有的。“两个都是”是给民营经济定了位,“两个不可侵犯”是给民营企业定了心,“三个平等”是给民营经济定了调,“三个鼓励”是给民营经济定了向,这一系列重大理论方针的突破,必将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春天。
(作者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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