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看“权力清单”。这是对公权力行使权力过程中的权利的规范。《决定》第十部分“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第35条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上海市委书记韩正在日前举行的市委全会上说,上海要逐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和明确权力运行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做到可执行、可考核、可问责。这就意味着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制度规范权力,让权力运行的边界公之于众。
比较“负面清单”、“权力清单”,不同的是,前者设定“不能作为”的“清单”,“清单”以外都可作为;后者则是设定“可作为”的“清单”,“清单”以外都不可作为。一定意义上,“权力清单”是“正面清单”。两者相同的是:都需要向社会公开,具有高度的透明度。
处理好敢闯敢试与依法办事之间的关系
那么,依照“权力清单”的规定,是否对创新行为有所限制呢?
记得2013年8月,在审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决定时,曾在类似的观念上出现过争议。为鼓励创新,决定草案强调,只要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不禁止不限制,就鼓励大胆改革创新,体现了“法无禁止即自由”,而非“法无授权即禁止”。然而,在审议中,不少常委会委员认为,作为公权力的行为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有区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该有“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而公权力的行使者则要求“依法行使权力”。“法无禁止”情况下对私权利和公权力行使的要求有所不同,决定草案的笼统表述不尽妥当。有的委员提出,从当前实际看,有关部门对国家现有法律资源运用不够、履职不够积极的现象较为突出。有的委员提出,决定应努力消除上海干部改革创新思想顾虑,增强上海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这里有一个“推进改革创新应处理好敢闯敢试与依法办事之间的关系”,即对于现有法律资源,全社会都应当充分运用,政府及其部门更应当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根据私权利和公权力行使的不同要求,应当分别作出规定。为此,建议将决定草案第四条修改为三款,第一款为“本市应当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资源及国家政策资源,推进改革创新”;第二款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作为,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改革创新;对于改革创新中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规定”;第三款为“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开展改革创新”(草案修改稿第三条)。后来通过的决定就是这样表述的。笔者以为,“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也就是“负面清单规定以外的领域”,可以大胆试,大胆闯。这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
创造新的制度红利,要深入改革行政体制
民主的实质,从一个视角观察,是对公权力的规范和限制,对私权利的保护。公权力行使者是或经选举、或经授权,受公民委托来履职的。“权力清单”就是对各级政府行政权力行使的边界、程序、规矩做规定,而“负面清单”是尽可能地扩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动的自由和自主选择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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