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权力清单”与制度建设

“负面清单”、“权力清单”与制度建设

民主的实质,从一个视角观察,是对公权力的规范和限制,对私权利的保护。公权力行使者是或经选举、或经授权,受公民委托来履职的。“权力清单”就是对各级政府行政权力行使的边界、程序、规矩做规定,而“负面清单”是尽可能地扩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动的自由和自主选择的面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有两个“清单”的提法,即“负面清单”与“权力清单”,前者是对现代市场体系规则的要求,后者是对公权力的要求。两个“清单”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笔者在这里发表一些看法,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得到大家高见。

两张清单的共同之处是都需要向社会公开

市场经济规则要求:各类市场主体进入、退出市场是自由的、平等的。“负面清单”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管理模式,也是一种现代市场经济理念,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的国际贸易协定之中。《决定》第9条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这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上海自贸试验区在国内率先推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2013年的负面清单”将国民经济的18个门类划分为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小类的190个属于“负面清单”,占全部小类的17.8%,意味着其他小类都可以“进入”。因此,在自贸区,发展现代服务业更为便利,投资更为便利,金融机构和样式的发展更为便利。其发展中的优越性可想而知。

联想到法治环境,有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规定。“负面清单”在经济领域就有这样的理念,意在使经济活动的空间更为广阔、更为自由。市场经济是“优胜劣汰”的经济,它所要求的“要素流动更为顺畅、要素配置就更为合理高效”就能实现。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在制定“2014年版的负面清单”。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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