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人的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权利(3)

切实保障“人的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权利(3)

核心提示:中国特色城镇化归根结底是“人”的城镇化,只有切实保障了农民权利,使“农民”成为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身份,城镇化的发展成果才能惠及全体人民,城镇化的发展效用才能带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发展。

户籍平等权利

目前我国城镇常住人口中有2亿多人没有城镇户籍,不能享受到与城镇户籍人口同等的社会福利。因此,推进“人的城镇化”,首要任务就是应放开户籍对权利的禁锢。要实现户籍权利,首先要降低附着在户口之上的福利待遇,减少户口的附加值。其次要推动改革循序渐进、分门别类地进行,逐步推进非农就业人口向城镇人口的转变、城镇流动人口户籍的变更。

进城就业权利

“人的城镇化”的过程,是农民进入城镇就业并融入城镇生活的过程。享有进城就业的权利是推进“人的城镇化”的第一步。然而,农村劳动者通常学历层次不高、技能水平不足、从事的岗位可替代性强,与一般城镇劳动者形成直接的就业竞争。因此,城镇管理者为了给本地户籍人口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普遍要求就业政策向本地人口倾斜。这样,就造成了就业过程中对流动人口的招聘歧视和同工不同酬现象。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就业保障机制,加快整合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在城乡全面推进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失业救助,尤其是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回到县城或小城镇定居,发展小型服务业,这不仅能分散大城市的人口压力,而且能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增强城镇接纳农村人口进城就业和落户的能力。

平等就医权利

实现公民医保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迁移,是实现“人的城镇化”的题中之义。当前,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率低、参保意识不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低、覆盖率不足,使农民工因病致贫的风险性大大增加。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发展,要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同时,新增医疗卫生资源要重点向农村和小城镇倾斜,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落实财政和多渠道补贴政策,建立城乡和区域间对口支援的长效机制,夯实小城镇医疗服务能力。

社会保障权利

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障有着落,农民工才能真正在城中安家落户。但事实上,现在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推进“人的城镇化”,就必须努力扩大社会保险对农民的覆盖面,抓紧制定社保制度城乡衔接和跨地区转移续保的办法,加强对企业缴纳保险的监管,让农民工能够参保、愿意参保、权利有保障。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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