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人的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权利

切实保障“人的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权利

核心提示:中国特色城镇化归根结底是“人”的城镇化,只有切实保障了农民权利,使“农民”成为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身份,城镇化的发展成果才能惠及全体人民,城镇化的发展效用才能带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发展。

中国特色城镇化归根结底是“人”的城镇化,只有切实保障了农民权利,使“农民”成为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身份,城镇化的发展成果才能惠及全体人民,城镇化的发展效用才能带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发展。

农民的权利不仅包括农民本身具有的权利,而且包括农民应该平等地享有的市民权利,共十大权利:农民本身具有的权利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农民成为新市民应享有的权利有户籍平等权利、进城就业权利、平等就医权利、社会保障权利、体面居住权利、公平教育权利、民主诉求权利。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涉及三农的内容集中反映了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在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赋予农民更多权利。中国特色城镇化归根结底是“人”的城镇化,只有切实保障了农民权利,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农民转变为市民创造条件,使“农民”成为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身份,城镇化的发展成果才能惠及全体人民,城镇化的发展效用才能带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发展。农民的权利不仅包括农民本身具有的权利,而且包括农民应该平等地享有的市民权利,共十大权利。农民本身具有的权利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农民成为新市民应享有的权利有户籍平等权利、进城就业权利、平等就医权利、社会保障权利、体面居住权利、公平教育权利、民主诉求权利。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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