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与思考】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政府监督和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我国加班费兑现情况正在好转。在各类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加班费能得到有效保障;然而,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效益不太好的企业,拖欠甚至不发放加班费现象依然存在。
在我国,惩治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已有法可依。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并对“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然而在现实中,员工因加班费向有关部门提出仲裁或对簿公堂,本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而一些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不完善,使得员工在举证“自己确实加过班”时遇到了不小的难题。
几乎每个假期,总有不少劳动者兢兢业业地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各级劳动监察部门以及各地媒体也总是在假期前后“苦口婆心”地解释《劳动法》对劳动者加班费的一系列明确规定,诸如: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正常工资300%。而且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有拒绝加班的权利。“红包”、“慰问金”、“购物卡”等等和加班费完全是两码事……
然而,现实依然尴尬。春节期间加班的劳动者大多都接受了单位的加班安排,但对于加班费如何支付,有明确说法和认识的人并不多,而用人单位即使给员工发加班费,也远低于法定要求。更让人尴尬的是,很多人由于担心给领导提加班费的事会被炒鱿鱼,选择的不是较真儿维权而是沉默。尴尬的春节加班费尴尬了法律的尊严、尴尬了执法的尊严,更尴尬了劳动的尊严。
其实,加班费真的不应该成为一个“伪话题”。毕竟,你提或不提,加班的人就守在那里;你知或不知,法律条文就写在那里;你见或不见,执法部门就设在那里;你给或不给,加班费的需求就摆在那里。关于加班和加班费的一切,都是真真切切的,缘何就成了浮云一片呢?
要杜绝“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现象发生,关键在于监管部门制定规则、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好用工备案制度,并对加班费兑现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在受理投诉时,应让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未兑现加班费现象,应严厉处罚,并将其行为纳入企业征信体制,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进而营造良好的守法环境。
在一个法治社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容不得半点含糊。让每一位劳动者体面工作、有尊严地劳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当劳动者不再为加班费纠结、加班费不再是备受关注的话题时,我们的劳动关系才会更加和谐,社会也将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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