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重就轻型
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
(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2013年6月19日,雷政富涉嫌受贿案在重庆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近7小时后,在雷政富的最后陈述中结束。
【承认好色】 “请审判长相信我的为人,我沾点色,我承认,但我不是贪财的人。”
每个人在人性上都有弱点,因此要在制度设计上想办法堵住这些弱点,还应该限制、制衡权力,让官员贪腐变得不那么容易。——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教授王四新
追问
贪官忏悔影响量刑?
专家分析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只是表态不起作用
最后陈述作为法院审理案件中的必备程序,是法庭必须保障被告人行使的诉讼权利。在贪官受审中,最后陈述则成了他们的“自画像”,勾勒出其“沦陷”过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刑诉法专家陈永生分析,贪官的最后陈述有三种情况:首先只能表明他的一种想法和态度,往往不影响最后的定罪量刑。比如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生活困难、因为妻子或情妇的原因等等,这些对量刑没有什么影响。
其次,也有可能影响量刑的,比如以往在工作中比较认真的,只是某一次或比较少的几次贪腐,在量刑时根据其最后陈述也可适当考虑。
最后,从法律上可以影响定罪的内容,比如有些事实在侦查起诉阶段,甚至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时也没有的事实,在最后陈述时,被告人说了出来,这就会影响量刑。
贪官忏悔录里的权力镜像
检阅每一名落马贪官的悔过书,我们都会惊讶地发现,这些饱含热泪的肺腑言,都隐含着一个可怕的假设,即再给他们一个为官的机会。然而,生活终究不是童话,人民的权力也不是被戏耍的筹码,假设论从来都只适用于“事后诸葛”的幡然醒悟。而事实上,权力在运行中早已给了他们无数次的“假设”:假设第一次受贿后便惴惴不安,或许就不会有后来的“顺理成章”;假设第一次权力寻租时,会想到自己会因此而锒铛入狱,或许当初就不会如此“肆无忌惮”。遗憾的是,当他们手握公权时,他们根本没有想到公权会以另外一种形式将自己“斩于马下”。
后悔药从来都不存在。可透过这些忏悔,我们看到的是“边界模糊与管理失范”的公权镜像。比如对公权的限制与平衡、对人性弱点的规避与讨论,这些早已不是第一次提及。然而,虽有前车之鉴,却仍不断有步后尘者。这是贪官忏悔录里呈现出来的最为失望的镜像。
更为错乱的是,不管落马贪官的悔过书多么字字泣血、令人“声泪俱下”,他们给社会的警醒作用却总是在“肤浅”的表面。一些还未犯罪的官员可能并不会因为他们的倒下而抑制欲望的滋长,一些已经犯罪却还没被发现者,似乎也不能从中读到警醒的教育价值。
在欲望跟前,一些人心中的恶或被激发。这个时候,就需要在人性之恶与国家制度之间,形成一个动态的监督体系,让制度以公共的名义将那些个人之恶扼杀在摇篮里。而要解决这个难题,严肃法律法规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求我们的制度设计不能给贪腐留有死角,因为反腐的重点并不在于抓了多少贪官,而是我们的反腐体系能否从根本上防止他们贪腐。贪官忏悔录里,已经投射出了当前防腐系统漏洞百出的权力镜像。我们能做的,或许只能是让防腐制度更加细致缜密,让权力践行者更加小心翼翼,否则,倒下的贪官只能是个案的终点,却不能完全呼应民众对制度反腐的殷切期盼。
贪官不是法盲,大多知法犯法、执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