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法律语言”(4)

三问“法律语言”(4)

此外,法律语言口头语中,可以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也可以使用成语、谚语。口头法律语言究竟使用普通话还是非普通话,完全以现场受众对象对语言的理解能力而定。原则上,省、直辖市级及以上的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口语交际,应该使用普通话,其余的可以使用非普通话。 

至于法律语言专业化与大众化的问题,在我看来,法律专业语言不是法律语言,而是学科语言,即法学语言。它不同于法律语言,因为它不产生法律意义。在法律语言中,我们强调的是法律专门语言,如“逮捕”一词,当然,有些词语如“证据”,属于“专业语言”和“专门语言”双栖。我国目前文盲不少、法盲众多,如果过于强调法律语言专业化,不是缺乏对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就是希望法律不为大众所理解从而降低其使用价值。因此,一些法律专门语言,除非以通用语言或大众化的语言表述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大于使用专业语言,否则均应该使用通用语言。 

记者:如何制定法律语言规范化的评价标准? 

宋北平:评价标准有三条:准确、简明、典雅。准确包括法律语言既要符合通用语言的标准,也要能够确切表达发话者的意思。简明包括法律语言既要简洁,还要明了。典雅包括经得起历史的洗涤,可以成为语言经典,还要文雅。在“湄公河惨案”庭审中,出庭公诉的检察官为什么被评为“美女公诉人”,原因之一就是无论口头语言还是行为语言,都比较规范:准确、简明、典雅。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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