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研有什么样的收获呢?宋北平:调研中,云南省各级检察机关都很重视,调研收获很多。我们收集到了平时难以收集到的第一手信息。比如,我们了解到,由于少数民族语言缺少或没有相应的法律词汇,一些法律术语很难翻译解释,像“拘留”翻译过去就是“关起来”,“逮捕”翻译过去就是“再关起来”。这让犯罪嫌疑人很难理解,会很疑惑地问怎么又关起来了。再比如,缅甸语翻译人员多来自民间,他们很难将汉语法律翻译出来。如果一个缅甸人触犯了中国哪部法律哪个条款,有的翻译可能译不出来,只会翻译成“你犯中国的法了”,这显然会给执法办案带来难题。
另外,我们还拿到了平时难以拿到的第一手材料,看到了各种法律文书,这是我们以后推动法律语言研究的珍贵资料。
记者:方言、俗语、网络语言能否运用于法律语言中?
宋北平:三者都不能运用于法律书面语中。方言可以运用于口语中,俗语、网络语言则不可以。因为法律书面语言不仅给某个案件的参与人看,还要给局外人看。以通用语言撰写,既有利于更大范围内的沟通交流,也是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要求。口语表达时可以使用方言,有些情况下,不使用方言会影响交流,但不使用俗语、网络语言并不影响沟通。
如何处理法律语言应用中的两对矛盾
记者:普通话与非普通话、专业化与大众化,是法律语言应用中面临的两对矛盾,该如何处理?
宋北平:国家推广普通话,但并非强制推行普通话,更不是要求法律语言必须使用普通话。从战略的高度推广普通话与语言交际中使用最有效率的语言,两者并行不悖。易言之,在领域交流中使用领域语言是应该的。也就是说,在法律语言交际中,何时使用普通话,何时使用方言或少数民族语言,以能够实现交际效果的大小为标准。因此,法律实施中强调的不是使用普通话,而是确定、选择何种语言能够实现交际效果的最大化。
原则上讲,书面法律语言应该使用普通话,而口头法律语言可以使用方言或少数民族语言。前者形成书面语体,后者形成口语体。事实上,从古至今,从外国到中国,书面语体和口头语体都是并行不悖,一样服从于交际目的。以庭审为例,庭审所需要的书面法律语言,如起诉书、起诉状、答辩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应该使用普通话,因为这些文书除了参与诉讼的人以外,还需要其他人能够读懂。另一方面,庭审中现场交际,则应该是使用口头法律语言。因为,现场交际以参与现场交际的人能够听懂为目标,与未参与现场交际的人没有关系。如此,方可以实现法律语言交际效果的最大化。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