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义的对象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语言本身,而是对法律意义的“表达”——表达当然离不开语言。因此,“法律语言”的外延就是指法律意义的“表达”。换句话说,凡表达了法律意义的语言即是法律语言,凡不表达法律意义的语言就不是法律语言。例如,罪与非罪中的“罪”,刑事判决中犯罪之“罪”,是法律语言。而在“罪殃”中,“罪”是灾祸的意思,不表达法律意义,因此不是法律语言。以“表达”为法律语言的外延,可以很好地界定法律语言的范围,既不会产生遗漏,也不会将非法律语言纳入其中,且易于判断。
记者:您为什么关注并重视研究法律语言问题?
宋北平:因为毕业后的十年法律实践与法学研究经历告诉我,法律问题、法学问题都离不开法律语言问题。法律语言关系重大,没有法律语言何谈法律实施、法治建设。法律语言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但是,目前提起法律语言,无论法律实践者还是法学研究者,知之者不多;无论立法语言,还是司法语言、执法语言,都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关注并研究。
记者:检察语言与法律语言是什么关系?怎么定义检察语言?
宋北平:检察语言是检察工作中使用的语言,主要是检察人员,也包括其他参与检察工作的人,用于交流的表意系统。称之为系统,是因为它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体系。
检察语言是法律语言的子系统的子系统。从法律语言应用的角度看,可以分为立法语言、司法语言、执法语言、用法语言四个次级系统。司法语言又可以分为审判语言、检察语言、侦查语言等次级系统。因此,检察语言属于法律语言,法律语言未必都是检察语言。以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为尺度,检察官在法庭上的发言都是检察语言,也就都是法律语言。其庭审休息时的讲话,尽管可能重复庭上的话语,却不是检察语言,因为并不产生法律作用。
法律语言能否使用方言、俗语、网络语言
记者:为什么选择去云南调研检察语言应用状况?
宋北平: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云南语言具有多样性,检察语言应用中的各种情形都有发生,其他地区没有这种优势。在云南,检察语言应用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汉语与缅甸语的翻译问题,汉语与少数民族语言如傣语、景颇语等多个少数民族语言的对译问题,普通话与方言的转换问题等。二是云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湄公河惨案”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出庭公诉的检察官被誉为“美女公诉人”,在我们看来,其“美”主要来自于法庭上的公诉语言,当然包括行为语言。该案的公诉语言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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