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法律语言”

三问“法律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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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北平

编者按 法律语言是司法实践必备的表达载体,它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又存在哪些问题?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宋北平、北京市检察院检委会原专职委员宋军、本报记者等一行,于11月底赴云南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调研。本报从今天起刊发一组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法律语言是司法工作中每天都在应用,但是又往往最易被忽视的问题。如果追问什么是法律语言,可能很多人答不上来。在调研中了解法律语言应用的现状,能更好地推动法律语言研究工作。”全国人大立法用语规范化咨询专家、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宋北平,近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道出了他对法律语言应用的隐忧。 

为什么强调法律语言的法律意义 

记者:宋教授,法律语言有多种定义,其中的关键词有同有异,法律语言的内涵、外延究竟是什么? 

宋北平:如果对一个事物有多种定义,说明还没有认识到该事物的本质。我曾经用汉语、英语各写了一篇文章,对法律语言定义的“八大学说”进行了反思。近几年,经过法学界、语言学界、法律实务界的反复交流,法律语言的内涵、外延可以统一起来了。 

所谓法律语言是指表述法律意义的语音与符号系统。法律意义是指对人产生法律上的作用。从语言学角度看,法律语言由口头语言、书面语言、行为语言三个部分组成。口头语言用语音表现,书面语言用文字表现,行为语言用行动表现。文字是符号,行动是象征性符号。 

法律语言里的“法律”内涵,既不是指广义的法律,也不是指狭义的法律,而是指法律上的含义,即“法律意义”,法律的意义即在于法律的拘束力。在法理学上,拘束力与约束力有着严格的区别。法律语言虽然与法律有关,但实际上已经不指法律本身了。法律语言里的“语言”,虽然仍是语言,但内涵上已经大大缩小,不指某种民族语言的全部——语言本身的内涵,而仅指其中的一部分——有“法律意义”的那部分语言。因此,这个概念的内涵是“有法律意义的语言”。像“法律行为”、“法律事件”虽有“法律意义”,但它的内涵并不是“法律语言”;像“大气”、“河流”,虽然是语言,但当其表述的是自然科学意义时并不是法律语言。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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