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二:推动实质性社区发展。社区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和重要场域,但在我国改革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社区并不是扮演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角色,而是主要发挥着国家管理单元的功能。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重新审视社区的功能。这其中,要强调社区的自我管理。当然,社区自我管理并不意味着社区不属于公共管理的范围,比如商品房小区的公共安全也属于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产品,而重要的是,在政府供给的同时,社区也可以通过自组织的形式补充供给。如何发挥社区的这种自我管理功能,需要社区居民具有充分的社区精神和志愿精神。
重点三:关注业主议题及其相关的社会冲突。在中国住房改革之后,国家不再直接参与房地产领域的分配活动,城市居民得以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住房需求选择住房,“业主”一词渐入人们视野。从制度层面来看,业主议题不能再混同于一般的公民个体,而应该成为单独议题,并以此为基础理顺我们现有的各种相关法律体系。必须在物权法的精神下,梳理现有各种地方物业管理法规,完善对业主物权的保障体系,在制度层面上疏导可能发生的各种业主物业冲突。在邻避冲突解决过程中,要特别关注的是,必须在法律和制度上将各种具有邻避效应的公共设施列入决策过程中,不能再以模糊的“尊重多数人利益”而牺牲邻避设施所涉及的少数人利益。
重点四:大力发展基于家庭服务的社会组织。家庭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社会关系纽带,也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感情纽带。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家庭将产生很多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政府往往会由于公共服务能力的有限而无法回应,由社会组织来承担则是最好的选择。对我国而言,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这么多年,传统家庭互助体系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并潜存着巨大的社会隐患。在这样的背景下,关注家庭在社会转型中的需求,并对这类的社会组织进行培育,是非常有必要的。
重点五:推动有意义的公众参与。“有意义的公众参与”有三个特质:其一,公众参与是否有明确的公共问题指向;其二,政府是否有可能针对不同群体设计不同参与方式并以此减少社会排斥;其三,这些参与能否形成某种实质性的结果。“有意义的公众参与”其实反映的是政府与公众打交道的诚意与技巧。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欧洲国家流行的卓有成效的公众协商方法包括:居民顾问团、焦点团体、居民意见调查小组等等,并以此促成了良好的政—民互动效果。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公众参与无论在正式文件还是街谈巷议中都是常被提及的术语,但对大多数居民而言,我们对除了投票、听证会以外的其他参与技术依然非常陌生。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做法。
重点六:用社会逻辑来解决社会问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社会领域的问题时经常重“堵”不重“疏”,重“处置”而不重“防范”,政治逻辑被直接应用于解决社会问题,导致原本可控的问题往往以高昂的代价解决。当前我们要树立这样的观念:和谐社会也是存在冲突和分歧的,这些冲突和分歧可以通过制度化渠道纾解并被社会所容忍。我们要有勇气并且学会用社会逻辑来解决社会问题。而在这方面,基层党组织建设大有作为。
(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社会稳定体系建设研究”首席专家、中山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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