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阶段
市政府起草
从去年初开始,市政府研究本市大气污染的原因、构成,制定《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市政府相关部门、法律专家的意见,于7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2 阶段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3年7月、9月、11月进行了三次审议。针对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工作机构进行了多次调研论证,召开了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多达20几场,并到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多次调研。
其间,市人大在代表团活动和大会前代表活动中两次征求代表意见,还专门组织召开了三场市人大代表座谈会,直接听取意见。
根据委员、代表、群众、专家的审议意见,草案修改为八章129条。
第3 阶段
向市委常委会汇报
2013年11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汇报修改完善的草案,市委常委会决定将法规草案交由市政协协商。根据市委交付的市政协的修改意见,市人大对草案进行了多处修改和完善。
21日,在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了提请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亮点
接举报不查处 可追刑责
草案中增加了依法追究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责、查处的法律责任。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不作为行为,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气污染致损 起诉索赔
针对代表和专家意见,草案对排污单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草案最新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起诉。
治污“对账单” 每年公布
考虑到政府在公共治理机制中居主导地位,应对大气空气质量负总责,草案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应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承担十余项具体防治责任,涉及财政保障、信息公开、制定排放标准、征收排污费、处置突发事件、区域防治、责任考核等职责。
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政府向人大报告的条款。明确提出,市和区县政府应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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