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与思考】
儿童模仿动画片里面的情节并酿成严重后果的事情并不罕见,但状告动画片制作公司的并不多,而能够让其赔偿的就更少见了。这是一起新型的“产品质量”案,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与动漫创作自由标准之间的平衡,所以引发了公众的热议。
未来再遇到类似问题,可能会有更多的人选择状告动画片制作公司,而判赔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不过,也不必放大这一判例的意义。
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案例也具有一定特殊性。“灰太狼”被判赔,主要是因为当事孩子的模仿行为比较具体。不仅从行为上,而且在表述上,都基本上比较容易认定他们是模仿了这部动画片的情节。但现实中,很多时候一些儿童的模仿行为并不能确定到底受哪部动画片的影响,法院在认定上就会比较困难。而且,国家有关部门对《喜羊羊与灰太狼》和《熊出没》的勒令整改,也是该判决的特殊背景。
同时,还必须冷静看到,在此案的责任划分中,动画片制作公司只承担了15%的责任,而点火孩子的监护人承担了60%的责任,另外25%的责任由原告儿童家长自己承担。换句话说,主要责任在于孩子的监护人,而动画片制作公司只是承担了一小部分责任。这说明,不管是大环境——因为现在可模仿的不当情节实在太多,还是从这一个案来讲,防止儿童模仿不当情节的责任,都必须由监护人承担。
在电视电影没有分级制度的情况下,随处可见的暴力情节难免会对儿童产生不良影响。而国内动画片中一些暴力情节的审查和整改,有时也仅是标注“切勿模仿”的提醒,未必能彻底杜绝。事实上,将所有的暴力情节全部挤出动画片,这也不不太可能。显然,问题的关键是大人如何引导孩子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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