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有效途径(2)

积极探索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有效途径(2)

 

观点3

民主评议要“评”到点子上 “议”到关键处

民主评议是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政协委员,集中对同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的一种专项集体民主监督。这种方法成为人民政协在新形势下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也成为各地政协积极实践的履职举措。

市政协委员、房山区政协主席唐淑荣认为,政协民主评议的定位应该是在评议中支持,寓支持于评议之中。要切实把评议和支持推动工作结合起来。要通过民主评议这种手段,发现被评议部门的工作亮点,总结出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分析主客观原因,寻找出对策,提出建议,并帮助他们促成相关问题解决,达到推动工作的目的。

民主评议工作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取决于委员对被评单位工作是不是“评”到了点子上,“议”到了关键处。因此,参加评议的委员在评议调查阶段就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对被评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业务知识深入了解,尽量做到以“内行人”的眼光、服务对象的感受、翔实的第一手资料、鲜活的事例和实实在在的数据对被评单位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观点4

以协商民主理论引领政协民主监督工作

人民政协为协商民主的实践提供了以界别为基础、以政协委员为协商主体、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为基本职能的制度安排。民主监督是由多党合作的需要生发出来的,其职能的合法性是多党合作的依据所在。民主监督是中国的一项政治创建,是中国协商民主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本身既具有民主监督的性质,也是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

市政协副主席、台盟北京市委主委蔡国雄认为,以协商民主理论引领政协民主监督工作,首先,要在协商民主理论的视野下,厘清民主监督的几点要素。一是监督的广泛性,即监督者来源的广泛性、监督内容的广泛性与被监督者的广泛性。二是理性监督。政协委员必须具备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使命感,出于公心、明于大义,秉承理性的观念,积极监督。三是达成共识,即监督的有效性。这就需要被监督者首先承认问题的存在并且积极整改、解决,其次还要监督者能够得到对所监督问题的满意答复,并且在后续过程中,看到问题被积极整改、解决,并有积极反馈。

其次,是在态度上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要加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就要认识到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的现实意义与紧迫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日益复杂。民主党派具有超越不同区域、民族、阶层利益的优势,能够更好地站在价值中立的立场上倾听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在与执政党协商中一起寻求解决方案,在社会和政府之间充当缓冲器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观点5

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就一些重要决策听取政协意见。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在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张峰认为,依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而开展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和多党合作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干和重点,必须加强而不能削弱。这不仅因为这是我国协商民主的由以产生的发源地和充分应用的领域,也是因为只有做好了这些方面的协商,才能带动和促进协商民主在其他方面广泛运用。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协商民主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内容应该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应当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有利于集中民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

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重点。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主要是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二是增强协商的计划性。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就一些重要决策听取政协意见。三是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全国政协已经开展的双周协商座谈会就是继承好传统、增加协商密度的好形式。四是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主要是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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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

民主监督职能发展历程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作出全面、准确的界定和表述,有其不断深化的发展历程。

“监督”思想的提出和形成

1941年11月,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二届一次会议开幕会上指出:“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1945年7月,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关于周期律的问题时,曾自信地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这条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是中国共产党监督思想的提出和形成阶段。

互相监督概念的提出和完善

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提出,民主党派和共产党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1956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正式提出,要采取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自此,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互相监督的概念,并作为共产党处理与民主党派关系的基本方针的一项重要内容。

民主监督概念的最早提出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是首次提出中国共产党的民主监督概念。此后,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开幕式中,首次明确把人民政协与人民民主联系起来,提出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的重要组织,具有相互监督的功能。邓小平的讲话依然给人民政协定位为互相监督,但拓宽了互相监督内涵,并把人民政协放在人民民主的政治视野中,使互相监督成了人民民主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

民主监督逐步列入政协职能

把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完整地提出来,是在1982年12月11日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第三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完成的,这部章程明确提出“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1989年1月,全国政协七届四次常委会通过《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新时期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

1994年3月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中,进一步阐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以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重大问题为中心议题,以各级领导机关为具体对象,以会议为主要形式,并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

2004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进一步提出“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上升为政治监督

2006年2月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同时对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形式作出明确规范,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这样,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既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上升为政治监督,内涵更丰富,覆盖面更广,层次更高。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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