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网络代购的法外行为何以等同走私,公众普遍认可的销售行为何以触犯刑法的高压线,很多人也表达了疑惑。据统计,当前淘宝代购卖家有10万,更不谈其他新兴媒介如微博代购数量之多。此案对网络经济行业可能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值得关注。
众所周知,信息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迅猛,而法律的特性决定其不可能穷尽飞速变化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法的天然滞后性要求立法部门顺应时代发展,迅速做出反应,调整变化中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网络代购这一民间行为如何受到法律的合理规范,代购行为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划定,更是有待立法部门完善法律制度,面对新媒体环境下新事物和新矛盾,针对网络代购行为的主观故意性、数量、手段等方面衡量,尽快出台走私罪在特定行业的司法解释和量刑意见,以司法实践和具体判例为基础,上升为法律制度,从而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
此案所引发的社会热议也提出了公民法治意识建设问题。如何引导公民学法、懂法,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摆在法治建设面前的重大课题。从此案看出,公正司法无疑是树立社会公众对法律信任和信心的关键所在,也是弥补法律时代滞后性的必由之路。
【启示与思考】
我们常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中国的现行法律在网络空间可以无条件适用,但这只是一种原则上的表述,碰到具体案件的时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件面前往往太过笼统,可以辗转腾挪的空间太大。这就是我国司法在面对具体的新型案件时总会出现摇摆不定、进退失据的原因。
从道理上说,法官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时候,完全可以凭借法律原则来判案,但是这种判案的风险很大,对法官个人的要求也很高。网络代购,我们可以从行为的性质上认定其就是走私,但是从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上显然又不同于现实中的走私活动。个中原因很简单:法律对走私活动的规定是为现实中的走私量身定做的,简单套用到网络上总会显得有些不合体。所以,公众对空姐代购一审被判11年,出于一种朴素的公正感认为是判重了。而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使用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万能理由,也可以看出二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犹疑和谨慎。不排除法院内部在此问题上也缺乏统一的认识和有说服力的理由。
这很正常。面对新型案件有争议、有犹豫,一审用力过猛,重审再往回收,司法的这种摇摆正是体现了实践中的探索与尝试,体现了司法权力的慎用和对公平正义的敬畏。没有司法在实践中趟雷区,又怎么会有法律规定的公正?
法律规定是凝固的,而现实生活却是鲜活的,司法处在这两者之间。它要保证现实生活这条大河奔腾不息,永远向前,同时又要保证河水不冲破堤坝,泛滥成灾,这就是司法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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