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会后亟待立法改革(9)

三中全会后亟待立法改革(9)

核心提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新要求,这些改革举措能否真正落实,能否演化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对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课题。

以全国人大内部权限划分为例,按照《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但是,什么是基本法律,什么是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这个界限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近年来,刑法、刑诉法及《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修改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据朱景文教授统计,全国人大立法的数量下降明显,从第一个十年(1979年-1989年)占比33.7%,下降到2000年-2009年只占4.2%。其中2008年和2009年所有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见图4)。

朱景文对《财经》记者表示:“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只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绝大部分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本身的人民性不足。”

另外,在横向权限划分方面,1985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这些应由人大行使的立法权,授权给行政机关会带来哪些问题?如果收回到人大立法,人大是否具有足够的专业性应对各领域的立法问题?

目前,反应较为强烈的是税收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论坛上,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列举了需要设立或修改的20多部与税收相关的法律。其中,作为最主要的税种增值税,至今没有人大立法。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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