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会后亟待立法改革(8)

三中全会后亟待立法改革(8)

核心提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新要求,这些改革举措能否真正落实,能否演化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对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课题。

针对立法效果,从2010年开始,全国人大法工委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先后对《科技进步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从法律施行后的实施成本、效果等多个角度进行评估。不过,立法者本身对立法效果进行评估,也受到诟病。

立法亟须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新要求,这些改革举措能否真正落实,能否演化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对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课题。2013年6月,张德江在广东调研时强调,“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

对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而言,在立法领域的主要成就在于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而言,修改法律,提高立法质量、科学立法则是关键。要科学立法,首先要建立科学的立法程序。这也是保持改革和立法之间平衡的关键。

《立法法》修改已势在必行。《立法法》素被称为“小宪法”,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五年立法规划中,《立法法》是排在第一类“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的第一部法律。

现行《立法法》于1993年开始起草。当时,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地方已经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同部门、层级出台的法律法规中重复、矛盾的情况时有出现,立法行为亟待规范。不过七年之后,直到2000年这部法律才获得通过并施行。其中规定了立法权的划分、立法程序和立法解释等内容,对促进科学立法起到了巨大作用。

如今13年已过去,《立法法》所显现的问题逐步暴露。

立法权限划分成为讨论《立法法》修订的核心问题。从纵向看,立法权限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既包括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也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从横向上看,主要指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在全国人大内部,还存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的问题。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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