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会后亟待立法改革(7)

三中全会后亟待立法改革(7)

核心提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新要求,这些改革举措能否真正落实,能否演化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对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课题。

针对部门争利的立法难题,一位接近国务院法制办的人士对《财经》记者称,很少有法律草案在未协调前就提交给全国人大,或者出台行政法规。另外,一位已退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官员称:“理论上是可以由人大作最后定夺,但一刀切下去是很大利益,人大要负这个责任,所以很少这样做。对于协调未果或协调后又出现争执的情况,一般返回到国务院法制办,让其继续协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位现任领导也间接承认过去存在较严重的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情况,其以2013年10月通过的五年立法规划为例,说明这一现象正在减少。

“原来的部分立法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这也是要清理行政审批的源头。但是,国务院颁发了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之后,从这个渠道来的法律草案就少了。”这位官员说。

对一些过时的法律,进行修改或废除也是必然,这一工作一直未停止。早在上世纪80年代,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就对1978年以前颁布的法律及有关决定进行了清理,1987年11月底,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法制委员会的清理报告,宣布了111件1978年前制定的已失效的法律。

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后,为了与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则相衔接,中国也陆续修订了一批法律,包括海关法、与外资企业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等。

2008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中,“法律清理”一词被正式使用。通过一年的集中清理,2009年废止了8件法律或有关的决定,一次性批量修改了59部法律。2010年,“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成为全国人大的工作方针之一。

数据显示,在九届全国人大期间,修改法律的数量就已超过了制定新法的数量(见图3)。通过“立、改、废”并举,法律体系不断更新。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退休官员称,“法工委现在有将近200人,班子还是很强大的。过去的问题是,不是很重要的法律却占据了很多资源,主次没分清楚。”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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