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会后亟待立法改革(6)

三中全会后亟待立法改革(6)

核心提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新要求,这些改革举措能否真正落实,能否演化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对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课题。

不过,对于法律体系,法学界也有不同意见:一是一些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曾列入立法规划的法律,至今未出台,如《新闻法》等。另外一些观点认为,法律体系本身并不是法理学概念,法律本身是根据社会需要而立法,而不能为立法而立法。

不过,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经过30多年的立法建设,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地方制定了各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由中国法学会编撰的《中国法治建设报告(2012)》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除现行宪法外,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43件,行政法规共721件,地方性法规共8600多件。

立法急速推进,也难免存在问题,部门利益法制化是问题之一。习近平在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说明中,特别强调“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

按《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其中,国务院是全国人大法律草案的重要来源之一,大多数起草工作则由国务院各部门提交,由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后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但国务院自身的机构改革仍处于不断推进中,各部委之间的职能和分工存在不少交叉和重叠。以部委主导的立法,不可避免存在部门利益保护倾向。

立法之争不时成为部门利益之争,这也是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立法过程中的难点工作之一。按照《立法法》规定,修改法律经过三读即提交表决,但是并未规定三读的间隔。有的法律从最初起草到最后通过甚至长达20年,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到2006年表决通过。

再者,一些法律草案在讨论过程中,约束部委权力的条款则被删掉,增加部委权力且不妨碍其他部委权力的条款则得到强化。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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