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会后亟待立法改革(3)

三中全会后亟待立法改革(3)

核心提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新要求,这些改革举措能否真正落实,能否演化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对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课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一些改革措施触犯了法律,但并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出现了“违法的改革”。而今,改革要尊重法律,这也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必经之路。

广东试点之后,上海自贸区暂停部分法律法规实施的改革顺理成章。201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除暂停部分法律法规在某些地区实施外,为应对越来越多的改革修法需要,国务院提出了“一揽子修改相关法律的议案”。打包批量修改法律在全国人大以往也出现过,不过连续打包修改的情况,并不多见。

2013年6月,国务院提出了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修正案的草案;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提出修改《公司法》、《海关法》等七部法律的修正案的草案。这些草案也在随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了通过。

按照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一周举行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但是国务院需要修订的法律太多,所以只好“打包”批量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主编的《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0》显示,相对上世纪80年代,现在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开会会期都有缩短(见图1、图2)。张春生建议应当增加人大及常委会的开会频次,延长会期。

目前,一些已经在局部地区试点,且在国务院层面达成共识的改革,也正在等待全国人大的批准。

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导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例,这项改革早已在深圳试点,此后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达成共识。但要在全国推行,必须修改法律。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