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会后亟待立法改革(2)

三中全会后亟待立法改革(2)

核心提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新要求,这些改革举措能否真正落实,能否演化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对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课题。

中国最主要的立法程序是由《立法法》确立。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专门召开专家座谈会,讨论《立法法》的修订。

参与座谈会的专家告诉《财经》记者,《立法法》很可能会被列入2014年的立法修订计划。这将是《立法法》实施13年来的首次修订,必将对三中全会的改革落实和未来的法治建设带来深远影响。

修法新趋势

自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结束以来,针对各项改革举措,国务院已组织了多部法律的修改工作,并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在此期间,为支持改革而进行的立法或修法举动出现了新的变化。

第一项改革来自广东。2012年5月,广东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在广东省进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试点,请求国务院授权停止实施或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但国务院没有权限在某一地区停止某些法律条款的实施。

据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报道,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复研究、沟通,认定广东省所申请的内容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张春生对《财经》记者称,这一做法在全国人大内部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当直接修改法律,而不是授权在某一区域停止某些法律条款实施。

十八大结束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这在30余年的改革历史上是个创举。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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