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基础性制度建设(2)

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基础性制度建设(2)

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基础制度设计

社会组织自律、政府管理与社会监督共同构筑了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社会组织自律是社会组织管理的基础。实现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制定行业协会法,强化行业自律,明确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地位,发挥行业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行业标准制定、产品质量保证、反垄断及反倾销功能;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治理机构相互制衡,完善民主管理、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奖励惩戒等机制,提高社会组织自律能力。

社会监督是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建立第三方评估社会组织等级制度,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及资格认定,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及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估程序;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实行社会组织披露为主、政府披露及第三方披露为辅模式,明确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责任;完善舆论监督社会组织机制,规范媒体监督和公民监督的权限、程序及责任;构建社会组织利益相关者监督制度,明确捐赠人和受益人的监督权、行使程序及救济机制。

现代社会组织参与体制的基础制度支撑

政府信息公开是形成现代社会组织参与体制的前提,否则,社会组织无法或难以有效参与社会管理决策。当前我国应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明确公民及社会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细化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内容、时限、方式、审查机制及不予公开的范围,规定获取政府信息的救济权利及程序。

公众参与权是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当前我国应完善公众参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效力、救济及反馈回应机制,保障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形成现代社会组织参与体制。明确公众参与范围涵盖立法、执法和监督诸环节;厘定公众参与主体,参与主体应与公共决策或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规范公众参与方式,直接参与包括投票表决、信访、参加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等方式,间接参与包括参与民意调查、公开发表意见等方式;细化政府反馈回应机制,明确公众参与法律效力,避免公众参与流于形式;赋予公众参与救济途径,保障公众参与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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