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农地制度似已走入死胡同。此事要引起决策层高度重视。
此条第二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里的入股是指作为股份投入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而作为股份的含义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如果农业产业比经营失败,就要由包括农民入股的承包经营权来分担风险与损失。就是说,农民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可能不仅无法分享到利益,反而还要赔钱。从当前全国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例来看,产业化经营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风险极大,但若要由分散的一家一户的小农来赔钱,这种可能性几乎为零。
从现实来看,农业产业化经营失败案例极多,让作为基本保障的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入股到风险极大的产业化经营,要慎重啊。
第三条: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这一条可以分为相互关联的两句,第一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其目标是第二句:“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先来看第一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流入方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所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要注意的是“鼓励”和“在公开市场上”两个关键词,“鼓励”的意思是国家要给予土地流转以政策和资金支持,“在公开市场上”的意思是,农民自发进行的土地流转不在鼓励之列,只有公开的、规范的、签定了正式土地流转合同的、有固定土地流转年限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才被鼓励,即才能得到政策和资金支持。
再来看第二句:“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这一句是前一句的目标,即国家支持通过正规土地流转形成的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此句中不再是适度规模经营,而是未设上限,即凡是规模经营都受到国家的支持。
两句联系起来,这一条款显然是对单家独户小规模的小农经营不满意,对农民自发进行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满意,而要通过国家支持形成规模经营。有了规模经营才有可能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
进一步说,这一条款的意思是,国家要下定决心通过支持规模经营来消灭小农,瓦解中农?
具体地说,“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都不是当前2.1亿户小农,小农是不受鼓励的,是不被扶持的,规模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才是被鼓励和扶持的。
当前农村已经出现比较严重的人地分离,即很多承包土地的农户进城务工经商,已经不再耕种土地,他们将土地流转出来,有关部门调查所获数据,当前中国承包地的21%已发生流转。不过,农民承包地流转大多是非正规的,既无固定流转年限,又无正式流转合同,往往是口头协议。农村土地流转也绝大多数是在村庄范围内发生的,是亲朋好友、兄弟姐妹之间的土地流转。村庄是熟人社会,虽然是口头协议,协议却极有效力,很少因为是口头协议而引发土地流转冲突。因为是自发、小范围、非正规协议且无固定年限的土地流转,土地租金一般都比较低,甚至不付土地租金也占到相当比例。进城务工经商农户因为进城,无法经营土地,流转土地给邻里亲朋,邻里亲朋正好帮助照顾仍在家留守的年老父母,有无租金就不重要,且一旦自己进城失败,返回农村可随时要回承包地耕种。因此,进城农民宁愿低租金将土地非正规地流转给邻里亲朋,也不愿高租金正规地流转给外来大户。流入土地的农户,因为只支付较低租金,又有适度规模经营,而可能每年有3~5万农业收入,从而有不低于外出务工的收入,他们的经济收入在村庄,社会关系在村庄,他们因此成为农村“中坚农民”(简称“中农”)。“中坚农民+留守老人”就形成了当前农村稳定的社会经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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