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雪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涉农条款解读(4)

贺雪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涉农条款解读(4)

此条的第一句是“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是说,在农业中,家庭经营具有基础性地位,全世界成功的农业大都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何况目前中国还有2.1亿农户,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地位不容质疑。

第二句:“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此句共提出了四种农业经营方式,家庭经营我们都很熟悉,但要注意,家庭经营并不仅指当前2.1亿户小农的经营,而是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在内的以家庭劳动力为主的所有农业经营方式。集体经营和合作经营也很熟悉,但总体来讲,当前农业中仍然保留集体经营方式的已极为罕见,总体来讲,改革开放以来,农业集体经营占比快速下降,将来也很难成为农业经营方式中有地位的方式。合作经营是过去几年国家大力鼓励推进的经营方式,从目前情况来看,虽然农业合作经营数量已经极大,但真正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合作社数量极少,绝大多数农业合作社是资本或个人打着合作社的幌子套取国家补助资金。“企业经营”也是一种我们熟悉的农业经营方式,过去政策文件中提“公司+农户”,提农业龙头企业,其中的核心都是企业经营。不过,过去“公司+农户”、农业龙头企业一般都只是涉及产前、产后环节,比较少涉及产中环节。现在讲企业经营,是指企业直接到农村经营种养业,工商资本在农业中的位置被强化了。

此句中最重要的是“推进”一词。“推进”四种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显然是对当前以2.1亿户农户为主体的小农经营状况不满意,尤其担心将来谁来种田,如何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及小农户与大生产对接难题而生。“推进”的含义就是要通过国家政策乃至资金支持,改变当前小农经营占绝对主导的农业经营格局。

以笔者的判断,即使国家“推进”,集体经营和合作经营的发展空间也不大,经营形式的占比不会太大。企业经营可能会有很大积极性,但面对汪洋大海般小农,企业经营的空间也不会太大,不过,企业可能反过来借此要求国家更多政策、资金扶持。家庭经营中,小农经营仍然将占主导,在国家支持下,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可能有较大发展。

第二条:“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此条有两句,第一句又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权能”,这是对过去中央政策的重申,第二部分是“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是《决定》中新增内容。

是否赋予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一直是学界和政策部门争议的一个要点,一派认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就可能导致农民失地,因此不应赋予;另一派认为,只有放开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农民才能获得更多资金的支持,从而可以更加有效地获得进行农业生产、发展现代农业所急需的资金。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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