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雪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涉农条款解读(31)

贺雪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涉农条款解读(31)

第四条“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意思是说要通过国家财政支持来动员农民离开农村,成为城市人口。认真分析起来,中央还是着急了点,因为农民也不知道自己进城后能否获得在城市体面安居的就业与收入机会。对于有能力进城的农民,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与农民市民化挂钩是无效的,因为他们并不缺政府补的这点钱,而愿意将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住房留作“乡愁”。急切希望得到挂钩财政资金的往往是进城比较困难,稍有不慎即进城失败的农户,这些人进城失败,又因为挂钩而失去了农村的“三件衣服”,他们就不再能返回家乡,就成了新的城市贫民。新城市贫民在城市的生活很艰难,且城市贫民越多,国家财政负担越重,社会秩序及政治稳定越是容易出问题。

II、政策辨析

1、关于城乡二元结构。

当前城乡二元结构大都被当作了一个负面词汇,其实,城乡二元结构也可以是一个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从体制上讲城乡二元结构,新中国选择重化工业优先的现代化道路,工业化需要从农村获取原始资本积累,而通过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完成了农业对工业的支持,及城市对农村的剥削。在改革开放前,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民和农村是一种剥削性结构,虽然其存在具有历史合理性,在当前条件下这种剥削性城乡二元结构理应破除,且实际上也已经被破除掉了。其主要表现就是,城市户籍上的福利含金量很少,而农村户籍上的福利含金量却不可小视。也是因此,众多调查表明,农民普遍不愿意放弃农村户籍,即使保留农民在农村的承包地,绝大多数农民也不愿意要城市户籍。反过来倒是,城市人想要获得农村户籍是十分困难的事情。

当前仍然存在体制性的城乡二元结构,不过,当前的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与过去的剥削性结构已有极大不同,就是过去城乡二元结构中对农民的剥削性制度已被消除,而对农民的保护性制度安排仍然存在。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由剥削到保护的这种转变,是我们一定要清醒认识的。我们现在尤其要防止有人借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将保护农民的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一并破除。

2、关于农村、农业和农民。

当前中国有9亿农民,包括其中进城务工经商但仍然难以在城市安居的2亿多农民工,他们是中国社会最大的弱势群体,而中国农业基本上是“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弱质小农农业,这样一个GDP占比低于10%的农业GDP,还要为农村中的弱势群体提供赖以生存的极其重要的农业收入与就业。弱势农民与弱质农业所在的农村显然是需要保护的,城乡发展一体化不是指资本可以自由下乡去赶农民进城,去挤占本来就不多的农业GDP,而是要通过国家政策和财政资金,以城带乡,以工促农,保护农民包括进城但未能在城市安居从而随时可能返乡的农民工,及保证农业GDP主要被数量极其庞大的农民分享。

有人理解城乡发展一体化就是农民进城和资本下乡,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原因是,即使部分农民进城,留在农村的农民人数依然众多,且进城农民可能失败,他们进城失败之后还要返回农村。而资本下乡亦要慎重,至少政府不应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资本下乡。农业GDP总量是有限的,资本下乡是要赚钱的,也就是要分享农业GDP的,在当前农民人数依然众多且仍然要依靠农业来获取收入与就业背景下面的资本下乡,对农业也许是好事,对农民却一定是坏事。

农村是弱势农民和弱质农业所在地,是以一个个熟人社会基础上的村庄组织起来的,农民是“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来完成劳动力再生产的,是经营“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土地的,是有农家小院,有根,有意义的,这样的农村为中国9亿农民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基本保障,提供了底线。保护农村就是保护农民和农业,就是维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底线,就是让农村继续作为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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