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雪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涉农条款解读(29)

贺雪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涉农条款解读(29)

不过,改革开放以来,之前农村户籍中对农民剥削性和限制性的条款逐步取消,城市户籍中高含金量的福利也逐步剥离,除极少数几项户籍福利的差异(比如教育)以外,当前城市和农村户籍上的福利含金量相差无几,甚至可以说,因为农村户籍中还有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住宅三项权利,而使农村户籍的含金量高于城市户籍,这尤其表现在发达的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农村。

当前以户籍制度为中心的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对农民的剥削性要素几乎没有了,而保护性要素却仍然存在,这样来看,当前的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已由过去对农民的剥削性结构变成了保护性结构,这样的城乡二元结构与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含义是一致的,因此谈不上所谓“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一说。

另外一种城乡二元结构是城乡自然而然形成的非体制原因的差异,客观上,因为城市和农村在聚居模式、产业结构上的差异,随着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聚集,大量生产要素向城市聚集,城市快速发展、高度现代化,而农村相对衰落。这样,在城市与农村、工商业与农业之间形成了结构性的差异,成为城乡二元结构。

除少数发达国家因为高度现代化,农村、农业和农民都已融入到现代化城市体系之中,真正做到了城乡一体化以外(或者说农村已经纳入到城市体系之中了),在绝大多数国家,都存在着鲜明对比甚至尖锐对立的城乡二元结构。中国与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差异是,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除要素自由流动自由聚集所形成的客观差异之外,还有政策和制度性的因素,即所谓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

正是当前中国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限制了强势资本下乡和保护了农民基本生存权利,使中国进城失败的农民仍然可以返回农村的家乡。这个意义上,正是中国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使中国城市没有出现严重的城市内的二元结构,或中国城乡二元结构消解了城市内二元结构。反观与中国同等收入水平的国家,几乎没有例外地存在严重的城市内二元结构,表现就是大规模的难以治理的城市贫民窟。中国是加入到世界体系的发展中国家唯一没有大规模贫民窟的大国。

第二条主要包括两句,第一句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第二句是“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先来看第一句,这一句有两个词值得重视,一是“推进”,二是“逐步”。“推进”的意思是要通过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而“逐步”的意思又是说,不能急于求成,一步到位,而是慢慢地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工转为城镇居民”。政策上要支持,过程上急不得。

中央决议中这样的表述是有道理的。在当前中国发展阶段,城市不可能为所有进城务工经商农民提供体面安居所需高收入的稳定就业机会,国家也不可能为进城失败农民提供在城市安居所需高额的保障,某种意义上讲,在中国发展的现阶段,进城并可以在城市安居的农民为数不少,而进城失败的农民也一定为数众多。谁进城可以获得高收入的稳定就业并成功在城市安居,这既要靠个人努力,又要靠运气,没有谁知道自己可以在城市成功安居,所以他们一直要在城市努力寻找机会。找到了机会,他们安居下来了。一直找不到机会,就再返回农村,而万万不愿落入到城市贫民窟中。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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