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适当地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让被征地农民更多分享农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以及“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都是对的,但如果让城郊农民可以以自己土地直接进入城市建设用地市场,从而获取土地非农使用的全部增值收益,这不仅不符合当前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影响中国城市建设,而且会形成一个极其庞大的既未投入努力又不承担风险的城郊土地食利集团,这是极其不正义的。
因此,现行土地制度包括征地制度没有理由不坚持。
另外一个方面,对于在过去特定历史条件下面形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特事特办,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这部分已经由农地或一般建设用地转用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这部分土地就相当于对既有历史的承认,就是对历史问题的处理,相当于深圳将已经非农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一样。这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城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上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从而有效配置城市建设用地资源。这个意义上讲,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以外,国家在建设用地仍然采取垄断一级市场、放开二级市场的制度安排,主体制度未有改变。
唯一差别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未经国家征收,即直接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从而可以获得土地市场上巨大的土地利益,这就使得过去将农地转用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地区的村社集体和村民因为可以获取如此巨额土地利益而一夜暴富,成为土地食利者。其中典型是深圳30万原住民因为在建深圳特区时将村庄集体的土地非农使用,未经国家征收,土地及其上建筑即可以在城市土地二级市场上买卖流通,从而可以户户成为千万甚至亿万富翁。
但我们知道,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财富,极少数特定区位农民一夜暴富,成了土地食利者,必有人利益受到损失。只是,既然是历史遗留问题,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已经形成既得利益,这笔糊涂帐因此很难算得清楚,就干脆通过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来消化掉吧。
下不为例。
我们千万不能搞城市与农村所有建设用地的统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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