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尤其值得重视的有以下几条:
a、“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b、“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c、“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以下分别解读。
第一条可以分解为两句,即“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第一句中,关键词有三组,一是“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二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是“出让、租赁、入股”。首先来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按此条,就不应该有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过,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乡镇企业等等实际需要,《土地管理法》又为村社集体进行建设使用土地留下一个小小缺口,即: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
这样,全国农村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因为审批控制很严格,这样经过批准由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面积很少。全国大约不超过1000万亩。
真正构成当前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主体部分是在《土地管理法》出台并严格执行之前,因为鼓励发展乡镇企业,全国农村“村村点火、户户冒烟”办乡镇企业,大量农地用于兴办工业和商业,虽然后来乡镇企业大量倒闭,但土地非农使用已成事实,由此形成当前最大规模的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
此外,在珠三角地区发展早期,招商引资、三来一补,地方政府鼓励村社集体自盖厂房招商,鼓励农民自建住房出租给外来农民工租住,由此形成了大量非农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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