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是有一种可能,即城市过剩资本为了实现保值增值目的而到农村购买农民的住房,农民用低价将住房转让出去了,获得不多的财产性收入,农民很快即将所得甚少的货币性财产性收入用掉了,却永远失去了不动产的家。
第二条可以分为相互联系的两句:“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此条内容笔者已在解读决议第20条时进行说明。稍作补充:农村产权主要是不动产,包括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住房等,过去不动产交易都是在村社熟人社会内进行的,传统时代如此,新中国集体经济制度安排亦如此。建立公开、公正、规范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就可能彻底破坏已有数百年历史的熟人社会及其规则,其后果的严重性不言而喻。不动产不可移动,农村熟人社会社区不同于城市,这要切记。若是农村产权交易所主要交易地权指标,笔者将在后文评论。
II、政策辨析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给人以丰富联想,笔者以为,讨论农民财产权利,需要回到当下中国发展阶段及农民具体处境中讨论,千万不可泛泛而论,也不可想当然。为着厘清问题,以下几个问题不能不进行认真辨析。
1、基本保障能否成为财产权进行交易。
显然,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都是在村生产和生活的农民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基本条件,是不能够失去,是一旦失去将无法再继续在村庄生产和生活下去的基本保障,因此,对于依然要在村庄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户来讲,他们的“三件衣服”不可交易,也就不能成为所谓财产权。
对于进城农民,情况又分两种,一种是有能力在城市体面安居者,这部分进城人口在城市有稳定就业和可靠收入,他们不会将宅基地、承包地和住房抵押、转让出去,因为在一般农业型地区,这“三件衣服”转让出去可获财产性收入相对城市是极少的。他们宁愿将这“三件衣服”留作“乡愁”。
还有一种进城农民,因为子女结婚要在城市买房,县城买一套房要21万元,只有19万现金,还差2万元,就将“三件衣服”转让出去获得2万元买房吧。在城里买房并不一定可以住得下来,因为全家进城,收入没有增加,开支却增加了。全家进城,更加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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