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雪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涉农条款解读(16)

贺雪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涉农条款解读(16)

“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其中的含义是“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其后果如何,风险多大,现在仍然不很明确,需要控制试点范围和幅度,慎重稳妥推进,边试边看,而不可操之过急。风险在哪里?最大的风险是,农民住房及其下的宅基地是唯一的,一户一宅,一旦农民将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出去,虽然可能获取进城资金,但若进城失败,农户却不再可以返回农村来了,因为根据一家一宅政策,既然已经将住房和宅基地转让出去,集体就不可能再为农户分配宅基地了。

以住房财产权作为抵押、担保获取的资金可以用在三个方面,一是生活,二是农业生产,三是进城。前两者仍然要在村庄生活,若因为抵押、担保而失去住房,对农民是不可承受之重,因为住房是农民最基本的保障。若是进城,往往是进城困难的农户才会通过抵押、担保、转让来获取进城所需最低费用,真正有能力进城安居者很少会将住房抵押、担保、转让出去。或者说,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真正实践的恰恰是只能勉强进城的农户,这些农户进城后,若遇失败,无法在城市安居,他们就无法退回农村。因为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农民失去了之前在城乡之间的进退有据。而农民在城乡进退有据正是中国可以保持“发展中的稳定”的关键之一。因此,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其结果可能是不该抵押的农户去抵押,该转让的农户却不愿转让的结果。

“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这句很值得讨论。据说当前农民之所以穷,是因为捧着金饭碗讨饭吃,农民的金饭碗就是他们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自建自有自用的住房,重庆市市长黄其帆形象地称之为农民的“三件衣服”。但是,农民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承包地上不可能种金子,承包经营权转让是不可能获得巨额财产性收入的。因此,所有希望都在宅基地及其上所建住房。农民的确可以在宅基地上建宽大住房,可以有农家小院,但农民在农村,要住在自家房屋进行农业生产和生活,即使进城务工经商,也很可能会进城失败,因此不会随意将住房转让出去,以留退路。农民不随便转让住房变现为财产性收入的决策相当理性,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阶段,全世界进城农民都很难在城市安居。若不愿沦落到城市贫民窟,那就返乡吧。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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