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的后面一句“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含义是,当前农村宅基地制度不完善,应该进一步改革完善。当前中国农村宅基地是由集体提供,农户无偿获得,免费使用的,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对作为村社集体成员的农户来讲,宅基地是一项基本福利,是为农户生产和生活提供保障的制度,农户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搭建自建自有自用的住宅和进行生产生活的附属设施。按法律规定,农民宅基地及建筑其上的设施只能自用,不得进行非家庭的经营性目的。
现在的问题是,在城郊农村、沿海发达地区农村尤其是城中村,农民普遍在自己宅基地上搭建大面积建筑出租谋利,农民宅基地已经事实上用于非家庭的经营性目的。农民为了谋利最大利益,而尽可能建筑大面积高密度的住房,从而在城中村出现了大量贴面楼、握手楼。在城郊农村出现了以出售宅基地上房屋谋利为目的的巨量小产权房。
而在一般地区的农村,因为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甚至进城购房安居,他们却并未退出农村宅基地,结果出现了农村总人口减少,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却持续增加的怪事,从而“浪费”了土地资源。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就是要保证农村宅基地的有效有序使用,减少宅基地浪费,节约农村土地资源。
第二句:“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此句的关键词是“农民住房财产权”,限定词是“慎重稳妥”,目标是“抵押、担保、转让”。
“农民住房财产权”的说法在之前的政策性文件中好象没有过,因为农民住房是搭建在集体无偿提供的宅基地上的,是自建自有自用的,因此过去一般不提农民住房财产权。
“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也就是说,允许农民以自有住房抵押、担保,以获取资金进行建设,也允许转让住房,这样就改变了过去农民住房自建自有自用的规定,使农民可能通过转让住房来获得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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