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摘要:
本报告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涉农条款的解读,主要解读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第11条、20条、21条、23条。报告从农村是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的角度,对决议涉农条款进行了认真细致、逐字逐句的解读,提出了与目前国内政策部门主流意见相当不同的看法。
报告认为,全面深化改革是当前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但就农村来讲,在仍有接近7亿农村留守人口、其中近3亿农业劳动力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农民获取农业收入与农业就业等基本权利,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保留进城失败农民的退路,从底线和基本人权角度考虑中国“三农”问题,就尤其需要在农业政策上有冷静决策。
报告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现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仍然具有极大活力,不应贸然通过国家政策和财政支持推动土地流转、搞规模经营。要让两亿多户亿小农仍然可以从农业中获取收入与就业,让农民有归宿和退路。包括无法在城市体面安居农民工在内的9亿农民有退路,中华民族才有出路!
报告认为,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都是在村生产和生活的农民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基本条件,是不能够失去、一旦失去将无法再继续在村庄生产和生活下去的基本保障。对于依然要在村庄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户来讲,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不可交易,也就不能成为所谓财产权。
报告认为,现行土地制度安排有巨大优越性,其核心是做到了“涨价归公、地利共享”,中国土地制度安排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成果,是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和土地食利者阶层的制度,是中国取得举世瞩目经济发展奇迹的关键。
报告认为,当前中国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限制了强势资本下乡和保护了农民基本生存权利,使中国进城失败的农民仍然可以返回农村的家乡。这个意义上,正是中国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使中国城市没有出现严重的城市内二元结构,或中国城乡二元结构消解了城市内二元结构。
报告最后认为,从当前中国国情来看,城市是中国现代化的发展极,农村是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城市全面深化改革与农村保持相对稳定是相反相承、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关系。我们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有时候,不改才是最大智慧。报告,现行农村基本制度正是中国过去30年保持了“发展中的稳定”的秘密,也是未来30年中国走出中等收入陷阱的最大制度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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