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雾霾“常态化”后,排污将是一个严重的罪行,如果说以前对此行为的惩罚还仅仅停留在行政或者经济层面上,那么未来,随着全社会共识的进一步凝聚,将空气污染排放的治理上升到法律层面应该也是可预见的;
第四,雾霾“常态化”后,在某些阶段,基于环境变化的未知性和突发性,我们还应做好适应出现重大环境事件的可能,也就是在全社会普及正确应对此类事件的方法,预防社会经济因此出现大的动荡和波折。
总体上,不得不承认,我们正在进入一个或许并不短暂的“常态化”雾霾时期,国家、社会和市场等各方应共同开展行动,唯有通过科学意义上的“应对”和“适应”的双管齐下,才足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增进福利。
(作者为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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