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需党政同责(8)

环境保护需党政同责(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12年10月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按照规定,因履行职责不当导致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属地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属地党委和政府分管领导以及相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细化了责任的分配,具有可操作性。

政府内部的一岗双责

2010年2月,云南省政府发布《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要求各有关部门把环境保护工作融入到经济、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则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层层互保、层层联动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环境保护责任制体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出台了《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不仅对传统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进行了重申和充实,还根据环境保护监管“三定”方案,对各部门与环境保护事业有关的方面进行了职责明确。地方政府为法律没有清晰规定环保职责的部门规定环境保护职责,创新环境保护格局。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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