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需党政同责(2)

环境保护需党政同责(2)

但是,环境污染特别是大气污染问题仍然相当严重,如2013年,区域性雾霾天气相当频繁。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地也出台了落实措施,行动计划自上而下,严格有力。

在看起来法制健全、措施完美的情况下,环境形势依然如此严峻,这说明“完美”行动计划的实施打了折扣。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曾就淘汰落后产能、改善大气质量的话题予以披露:一些应当淘汰的钢铁企业白天停业,晚上则运营排污;有的企业关了小的钢铁生产线,看似有政绩,背地却上马了更大的钢铁生产线。

为什么在市县环保监管机构健全的地方,这种违法行为依然屡禁不止?为什么上级下来监督检查追责,一些受到惩罚的政府官员都有苦说不出,并对地方党委有埋怨心理?原因在于环境保护的监管体制出了问题。因此,必须创新监管体制,特别是对环境保护监管体制进行顶层设计。

党政分工不清,政府内部职责不明

(一)党政分工的体制问题

反思频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区域雾霾污染,企业首先应承担主体责任。政府有监管企业的职责,因此政府也要承担监管失察的责任。党委领导政府开展工作,因此,从理论上讲,党委也要承担环境保护的领导责任和失职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但是,以前我国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党委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职责,因此,党委的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就虚化了。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旦出了环境保护事故,受到处罚的往往是政府系统的监管人员,而党委系统的领导则很难被追责到。

在地方层次的权力架构中,党委的权威要大过政府。对于上述问题,应从顶层设计予以考虑,重视党委领导作用、党委领导责任和党政协同共进力量的发挥,建立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构架,突出地方各级党委的环境保护重要领导责任,避免政府有压力干事而没有党委的分责最终干不成事的现象。

(二)政府内部分工的体制问题

在政府内,环境保护的部门职责分工存在问题。现行《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监督管理的模式。而其后制定或修订的一些单行环境法律却做出了与此矛盾的规定,如2002年修订的《水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的职权,那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与监督”职权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 “统一监督管理”职权怎么区分?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为了最大限度地协调其与单行法在管理体制方面的矛盾规定,最好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权修改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职权,并突出其中的环境保护监督权。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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