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房企欠税”之争未尝不是一件好事(5)

【案例】“房企欠税”之争未尝不是一件好事(5)

税务专家:

需要调查数据才能发言

25日,记者多次拨打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处的电话,截至发稿时,尚未有明确回复。而同日,有媒体报道,深圳市地税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杨龙接受21世纪网采访时表示,“注意到了深圳几家大型房企被央视点名”,“相关报道概念搞错了。”该发言人说,土地增值税属于先预缴后清算的特殊税收方式,报道中提到的“应缴未缴的土地增值税”并不能定义为“拖欠”,而是亟待项目达到一定进度后进行清算。

25日,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土地增值税先“预征”,待项目完工后再清缴,这一说法基本成立,满足这一条件的房企不能简单判定为“欠税”。另一位税务专家则告诉记者,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非常复杂,需要很多数据才能判断,没有进行深入调研前,不便发言。

背景彻查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记者经过多方查询发现,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曾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明确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规程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国税总局澄清“巨额土地增值税欠税”说推算存误读

央视关于“全国房企应交而未交的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元”的报道,因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番表态有望画上句号。

据新华网的报道,近日,据某媒体报道,2005年至2012年的8年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元,此消息迅速成为舆论的焦点。而涉事房企25日则纷纷发布公告表示,已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欠缴一说纯属“误解”。

究竟是“误解”还是违法欠税?26日晚,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负责人就土地增值税政策和征管情况指出,土地增值税征管力度是逐步加大的,近日引起社会关注的有关人员对欠税的巨额推算,方法是不正确的,是对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的误解误读。

该负责人指出,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人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一定的增值收入时所缴纳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金额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及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旧房的重置成本以及相关税金。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