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实质性突破(2)

瞭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实质性突破(2)

核心提示: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也是党内行为规范的总称。为了维护党的纪律,需要有一套执行检查、监督任务的体制机制及相应的组织机构来保证。

纪委隶属关系将有实质性改变

《决定》正是针对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在发挥作用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改革和创新的任务,并对纪委、派驻机构、巡视机构都确定了改革路径。首先就是纪委的隶属关系将有实质性的改变。

党章规定,地方纪委、基层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在实际工作中,两个领导的作用也不是平分秋色的,同级党委的领导作用更明显。党委、纪委不但是同一体的,而且是上下级关系,按照监督工作的本质规律,纪委的监督作用就容易打折扣。

因此,改革党的纪委检查体制,还是要从领导体制入手。可以设想,中央纪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受上级纪委领导,这就是单一领导体制。或者分两步改,先将地方各级纪委由现在的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改为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或者明确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这就涉及到修改党章,也不是党的全会所能承担的任务。

这次《决定》在明确双重领导的前提下,提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并且将领导体制中两个最主要的实质性的问题,一个是履行职责的权力,一个是干部管理权限,明确由上级纪委领导管理。

查办案件是纪委履行职责最主要的权力。《决定》明确“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干部管理是组织建设中最主要的职权。《决定》明确“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可以说,上述两项规定,再加上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已经从实质上理顺了纪委的隶属关系问题,其意义非常重大。

完善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

派驻机构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纪委派驻制度,一般称为纪检组。纪检组的职能也是监督。从实践看,在履行监督职责方面表现得参差不齐,有好有差。

按现有规定,纪检组长是这个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他是有一票的,是这个权力结构中的一分子。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由于是同一体,彼此之间不存在信息屏障,便于监督。

有一利必有一弊。如上所述,监督的客体主体不分,就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在一些部门,纪检组长还兼任机关党委书记,在实际工作中参与许多具体事情。种种利益,千丝万缕,割不断,理不清。大家都在一幢楼里办公,一个饭堂吃饭,抬头不见低头见,七八年下来,甚至一二十年朝夕相处,一旦有人犯事,处置中,恩怨感情的因素不可能一点不起作用,包公斩包勉,还唱了一大段戏呢。

《决定》提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那么,要明确隶属关系,对上负责,应该还有一些具体规定,比如,努力减少与派驻单位的利益关系等。

加强巡视制度建设

现在腐败分子的暴露,主要是靠举报,另一个就是日益彰显监督功能的巡视制度。现在的巡视制度始于1996年,已经积累了十多年的经验。随着这项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它在党内监督方面已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什么能这样,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反映了监督的本质规律,即监督主体与客体的分离。因此,一致看好的巡视工作的势头要保持下去,必须坚持按权力监督的规律行事。

历史上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我们知道,总督、巡抚是明清两代权力极大的封疆大吏。实际上,总督的第一官衔是都察院右都御史(类似于现在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副部长的官职),巡抚的第一官衔是右副都御史。这些官职原先都是朝廷派巡地方的中央监察官。巡抚、总督在组织系统上都属于都察院,不是地方行政官员。由于利益等原因,慢慢介入地方事务,最后盘根错节,尾大不掉,演变成地方官了,同时也就失去了监察职能,明清两代的腐败也随之泛滥得不可收拾。

总之,巡视要能真正发挥作用,一定要遵循权力监督的规律,切断与被巡视地方和单位的利益关系。同时,要坚持“巡”而“视”之,全面覆盖,真正发挥好巡视的作用。(文/宋庆森,中央纪委驻新华社纪检组副组长)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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