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2: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决定》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有专家表示,生态红线的提出主要传递了一个理念:不能把所有的自然资源全部用来搞开发建设,生态脆弱的地方就要保护起来。“红线”体现的是对当前发展与保护矛盾关系的重新认识与管理,未来政策体系下的生态保护标准将更趋清晰和严厉。
生态红线是多要素的集合体。生态红线管理,是生态保护制度在“五位一体”总布局下的改革深化,将触及考评体系、区域功能划分、产业布局和科学支撑等多方面内容,更需要顶层设计的高超智慧和壮士断腕的改革勇气。
亮点3: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决定》提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这是重大的理论和制度创新。过去自然资源核算基本没有,为官一任只要发展了经济,把GDP搞上去,把城市建设搞得漂亮,官员就会获得提拔,不需要为留下的荒山、污染的环境负责,使得很多地方的发展出现短视现象,缺乏长远的规划与可持续发展的考量。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就是要发挥制度的引导效应,使各级官员坚守生态底线,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区域的良性发展。要实行细化到每一项指标的量化考核,确立生态效绩离任审计与后评价制度,将官员的责任与环境保护牢牢捆绑在一起。明确不管当初决策人职务是否变动、是否在职,都要承担与考核评价结果相应的责任。因决策失误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必须进行责任追溯与惩戒,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严格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让全方位的社会监督始终伴随决策,使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成为区域决策者的思维习惯。
亮点4: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决定》提出,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
《决定》提出,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范围,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耕地用途,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自然资源主体产权明晰化将对生态保护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有偿”与“补偿”则揭示了生态建设与保护将逐渐告别“效益无价”时代,迎来真正“红利”。
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其权属。当前,由于自然资源没有明晰的权属关系,往往陷入“公地的悲剧”,造成自然资源被过度使用或浪费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要通过明晰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来明确其所有人、使用者和保护者,增加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进而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在资源价格制度方面,《决定》表述得也更加明确。例如,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方面,原来的措辞是“办法”,而现在上升到了“制度”,制度意味着将从管理深化到治理。而在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方面,原来的措辞通常是“深入”或“深化”,现在则强调“加快”,说明上述改革的迫切性和领导层对改革的整体认知。尤其是在转变发展方式、发挥市场配置的作用上,价格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市场机制。
《决定》特别强调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对其评价从“基础性”转变为“决定性”,说明市场配置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这必然要求加快价格改革,其关键点就落在自然资源的价格上。与此同时,《决定》还新提出仅仅恢复环境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修复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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