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过程严管的制度体系
过程严管,是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决定》提出了5个制度,构建了过程严管的制度。
(一)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使用自然资源必须付费,这是天经地义的。但我国资源及其产品的价格总体上偏低,所付费用太少,没有体现资源稀缺状况和开发中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必须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我国工业用地总量偏多,居住用地偏少,比例失调。原因之一是土地价格形成机制混乱,各地为招商引资,工业用地实际出售价格往往低于基准价,甚至零地价,为弥补工业用地上的亏空,居住用地屡屡被打造出“地王”,价格畸高。要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从源头上缓解房价上涨压力。同时,要通过税收杠杆抑制不合理需求。当代的价格机制难以充分体现自然资源的后代价值,当代人不肯为后代人“埋单”,必须通过带有强制性的税收机制提高资源开发使用成本,促进节约。要正税清费,实行费改税,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如,若对抽采地下水实行水资源税,就可以有效抑制过量开采地下水的行为。
(二)实行生态补偿制度
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就是在发展,只不过发展的成果不是生产工业品和农产品,而是生态产品。生态产品生产者向生态产品消费者出售生态产品,理应平等交换、获得收入,这不是施舍或救助。生态产品具有公共性、外部性,不易分隔、不易分清受益者,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应该代表较大范围的生态产品受益人通过均衡性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购买生态产品,这就是生态补偿。所以,要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同时,对生态产品受益十分明确的,要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如河北的张承地区,肩负着为北京、天津提供优质足量水资源的主体功能,京津两市就应该给予必要的补偿,并使之制度化。这样,才能使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的地区,不吃亏、有收益、愿意干。
(三)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是指在自然生态环境不受危害并维系良好生态系统前提下,一定地域空间的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所能承载的经济规模和人口规模。水、土地等不宜跨区域调动的资源,以及无法改变的环境容量,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理极限,不是靠价格机制能调节的。我国不少地区在现行发展方式下的经济规模和人口规模已经超出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极限,国土空间开发强度过高,生态空间和耕地锐减,大量开采地下水,污染物排放超出环境自净能力。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就是根据各地区自然条件确定一个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红线,当开发接近这一红线时,提出警告警示,对超载的,实行限制性措施,防止过度开发后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后果。
(四)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这是依法对各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护法依据的一种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制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美国、日本、德国、瑞典、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都已对排放水、大气、噪声污染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提出建立污染排放许可制,但目前仍没有完全建立,立法层次低,许多还是政策性规定,地区之间很不平衡。排污许可制的核心是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将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总量减排责任、环保技术规范等落到实处,有利于环保执法部门依法监管,有利于整合现在过于复杂的环保制度。要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主要污染物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五)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包括目标总量控制和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前者如,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区市再分解到所辖的市,市再分解到县,市、县两级再分解到具体排污企业,同时,国家也对中央企业直接规定总量减排指标。后者如,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特定区域,由地方政府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总体上看,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规范的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现在的总量层层分解,具有行政命令性质,不是法定义务,特定区域和特定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覆盖面窄。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就是要逐步将现行以行政区为单元层层分解最后才落实到企业,以及仅适用于特定区域和特定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办法,改变为更加规范、更加公平、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覆盖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制度。
四、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后果严惩的制度体系
后果严惩,是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决定》分别对领导干部和企业个人,重点提出了2个方面的制度,构建了后果严惩的制度。
(一)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这是针对领导干部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而实行的制度。我国生态环境的问题与不全面、不科学的政绩观及其干部任用体制有极大关系。一些地方为了一届任期的经济增长,不顾及资源环境状况盲目开发,尽管可能本届任期内实现了高增长,却造成了潜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甚至不可逆的系统性破坏。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就是要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终身追究责任,不能把一个地方环境搞得一塌糊涂,然后拍拍屁股走人,官还照当,不负任何责任。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一个地区的水资源、环境状况、林地、开发强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对自然资源进行审计,若经济发展很快,但生态环境损害很大,就要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二)实行损害赔偿制度
这是针对企业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而实行的制度。在国土空间开发和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会出现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空间规划、违反污染物排放许可和总量控制的行为。对这些破坏性的行为,要严惩重罚,加大违法违规成本,使之不敢违法违规。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处罚数额太少,远远无法弥补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治理成本,更难以弥补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的长期危害。要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让违法者掏出足额的真金白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决定》在资源节约集约使用、退耕还林、耕地河湖休养生息、环保市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区域联动机制、国有林区经营机制和集体林权、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了改革要求。
只要我们坚决落实好《决定》提出的制度建设任务,落实到生态文明建设的行动中,落实到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就一定能逐步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早日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成美丽中国。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