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大家谈实录:如何打造权力之“笼” 专家析改革新路径(7)

新闻大家谈实录:如何打造权力之“笼” 专家析改革新路径(7)

核心提示:这次党的文件中第一次引入了治理这个概念,过去我们更多的讲管理,或者更早些时候我们谈到统治,这次公报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当作改革的总目标提出来,刚才您讲到了,管理和治理表面上看是一字之差,但实际上蕴含着两种不同的理念,不同的这种公众事务这种治理的方式,也意味着不同的结构,所以管理和治理的差别一字之差,但内涵和外延我觉得是巨大的飞跃。

主持人 说:其实在全会《决定》“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表述格外引人关注,特别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决定》出台后,各地的劳教所退出历史舞台还需要哪些程序? (2013-11-21 11:14)

王锡锌 说:劳教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决定》做了明确的宣布之后,应该很快就可以实现。其实我们过去对这个制度的反思和批评,无论是在法学界多持续了很久时间,制度层面上也一直在准备这一天的到来。所以就调整来看并不是大的问题。在下一步可能是中央《决定》已经出来了,下一步应该是有法律上的程序。之所以劳教存在,就是人大常委会有一些决定,国务院有一些决定。如果从法律的严肃性来讲,应该是尽快启动相应程序,比如由常委会宣布废止所有的这些决定,也就是在法律层面上完成了法律的终结。一旦这个废止以后,整个劳教制度应该是就撤离退出我们这样一个舞台了。 (2013-11-21 11:16)

主持人 说:其实在废止劳教的同时,全会《决定》也提出,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从目前来看,“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全面实施的条件成熟了吗?需要做哪些准备? (2013-11-21 11:16)

王锡锌 说:劳动教改制度废止以后,当然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这种惩治和矫正当然是一个非常好的机制。一方面他是填补某些制度的空间地带,就是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理论上它是两者可以衔接的,违法严重到一定程度以后,就构成犯罪,那就进入刑事法的这种制度中了。但是在实践中可能这中间会有一些灰色的地带,根据中国的刑法,有些未成年人的犯罪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他的犯罪可能也比较严重,又必须进行矫正,所以这种情况下,劳动教育制度废止以后,相关的立法是需要跟进的。比如说违法行为的教育矫正法,有一些专家提出了,强调的首先是教育。因为对这些未成年人,或者有些特殊情况的这些,实际更多的可能是针对一些未成年人或者说有某些特殊情形的这种行为的,你要强调教育。而教育的主要方式,过去我们说劳动,劳动教育其实也是一种教育,那可能就不再是那种在一个与社会隔离的这种空间中来进行这种强制性的教育,而是让他与社会保持某种程度的接触,因为教育首先我们讲,社会可能就是一个很好教育的课堂。 (2013-11-21 11:17)

王锡锌 说:第二,教育的目标是能够让他很顺利的回归到社会当中,所以社会的矫正它系非常重要的一种公共问题的治理机制。社会矫正制度中当然需要通过立法来确立,所以《决定》谈到了相关立法的完善。同时在这种立法要真正能落实的话,你还有硬件,硬件要配套,比如说你讲教育和矫正,谁来教育,如果再创立一个机构的话,那会不会又是一种变样的劳教。所以这个社区的矫正机制是关键。到底是以什么方式,以什么样的主体,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做。比如在上海、江苏,至少在未成年人犯罪最高检察院,还有最高法院以及这些地方试点的检察院法院在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情形下,其实已经开始了很多的这种社区矫正试点,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比如说我知道北京市的海淀检察院就跟首都师范大学建立起了社工的项目,其中有很多通过法律的各方面知识的训练,就他们成为一种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就专门来进行这种社区矫正,来承担这方面的工作。这种社区矫正也需要未来资源的支持,过去我们有整个劳教的系统,国家投入很多资源。在未来这些资源能不能配置给社会化的,有专业化的人员和一些社会志愿者共同组成的。但是在我们司法机关指导下的这样一种工作机制,我觉得这个是非常关键的,如果没有这种社区矫正的这种硬件和人员,还有这种资源的配套,那你将来社区矫正他会成为一个没有依托的一个活动,最终落不了地,关键的是要落地。 (2013-11-21 11:19)

 主持人说:好,其实在我们刚刚谈到的劳教制度废除或者退出历史舞台之后的衔接制度,包括衔接这方面,您刚才谈到的主体结构谁去怎么去做?都是需要我们探讨的。好的,非常感谢王院长来到我们演播间参与讨论,感谢网友们的收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2013-11-21 11:19)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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