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说:其实您谈到务实,包括在官邸里面办公,我倒想起前一阵子某一个地方的腐败案例,就是去酒店办公,如果我们用官邸制来说,这样的例子大家一眼就能看得出来。其实我们谈到更多的公权监督的时候,包括在限制公权,最终的目的是要保护私权,保护人权。近年来,舆论对冤假错案的关注度非常高。今年“浙江叔侄强奸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指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现在公检法均有错案的追究机制,但舆论认为这些机制实施的效果并不好。您认为问题出在哪里? (2013-11-21 11:03)
王锡锌 说:冤假错案的问题,任何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都不能保证产生100%的实体性制度。在美国的制度中你会看到,所谓冤假错案,有些不应该受到惩罚的受到了惩罚,当然广义的也包括,有些本来受到惩罚的,但是你这个法律制度让他逍遥法外。从专业的角度,司法的正义他并不能够保证绝对的这种正义。因此我们谈到的冤假错案主要是看司法制度在设计上,程序上操作上如果造成错案的话,我们应该反思一下。我们的这种制度,我们的操作如果按照合理的标准进行是否是可以避免的。换句话说,冤假错案有一些是客观上可能存在的,有一些是人为的原因,或制度设计不合理的原因导致的。我们要减少控制的冤假错案就是要在那种人为的原因,比如说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滥用权力,甚至是以权谋私,打击报复,这些导致冤假错案的因素就是我们司法制度中必须去控制,必须要去惩治的。我想目前冤案错案方面来说,应该有了一些制度,比如说错案追究制度,无论是公安,法院,检察院都有这个制度,它的本意是非常好的。 (2013-11-21 11:06)
王锡锌 说:错案追究它的问题就在于它只是考虑到最后,就是案子出来以后,如果最后被证明是错的,我要回溯回去要去追究责任,这体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但是问题是到了这一点上,就算有所追究,当事人有的可能已经受到了这个制度不公平的对待。最后的纠错尽管可能还他清白,但是依然有一种所谓迟来的正义这种形式。所以冤假错案的这种控制和抑制的技术不应该简单的是末端的,它在制度上的这种源头的预防和控制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说举个例子来讲,如果我们能够非常严格的落实无罪推定,一罪从无,或者严禁刑讯逼供,这些规定都有了,如果我们按照来落实的话,无论是到什么阶段,当然就能够大幅度的减少。因为你有非常明确的,不仅仅是明确的原则,而且有具体的要求,这就是在源头过程中,你是减少,而不是等到最后我们来查一查,通过申诉或者通过其他的渠道,那种事后既加大了司法的成本。另外一方面也已经造成了人的一些伤害,冤假错案的控制主要是在于减少那些人为因素导致的,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的冤假错案,因此控制的技术主要是如何控制办案的人员,如何优化我们诉讼的程序制度,如何使这种优化程序制度真正的落地,这个我想也是未来我们控制冤假错案应该关注的。 (2013-11-21 11:07)
主持人 说:其实我们谈到法律案件,包括关注到中国司法的系统,一直都说公检法,公检法相互配合,公安,检察,法院,那么在这三个部门的考核上,我们也了解到说,现在公安机关考评机制的核心是破案率,破案是第一选择;而检察机关考评机制的核心是有罪判决率;法院的考评制度的核心则是一审终审率,公检法之间的责任没有厘清,也是导致冤错案的原因。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您认为,公检法之间如何合力攻坚杜绝冤错案? (2013-11-21 11:10)
王锡锌 说:在中国的形式诉讼法上对于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之间的这种相互的职责和他们的关系,其实在原则上制定是很清楚的,原则上就是分工配合,相互制约。既要有配合,但要有制约,但最重要的应该是三家之间保持相对的距离和空间,来有所制约。因为制约这种有空间感的,有距离的制约它实际上最终才能产生司法的公信和正义,就是距离产生美,如果走得太近了,可能办事效率高了,配合的很默契,但是最后民众怎么看呢?人家会觉得你这三家都是穿一条裤子的,何必叫三家呢,叫一家算了。所以无论是我们里面强调的分工配合,相互制约,还是最高法出台的不得参与联合办案,这些都是对像有分工,但有制约,更多的强调有距离,这个原则的落实,我觉得这是一个最高法院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2013-11-21 11:12)
王锡锌 说:从具体的程序上来讲,您刚才讲到各个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他们办理案件都有一定的考核率。首先我觉得这种考核,我们过去一段时间大的这种政绩观来带来的某些误区吧,因为我们过去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他都让你考核,他们也得考虑,怎么考核呢?你总得有些数字,说实话有些考核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无论你怎么设计都很难合理化,比如公安一定要有破案率,也是法律所要是的,但是破案的确受到很多控制,如果你不断的强调破案率,本意可能是好的。但是有可能那你逼得我太急了,我也会出现一些人为的冤假错案,同理检察院法院也一样,所以应该建立合理的指标考核体系。有一点就是,这个系统中人员人为的知法犯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这些案件的数量和比例,这个我觉得是最重要的。因为我们要求所有的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最重要的就是你必须严格的依法,如果你这部门中出现了这些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这个考核肯定是有问题的,至于你如果一切都依照法律,依照一切都依照现实条件尽了最大努力,那我们有些案可能破不了。有些可能就是我诉到法院,法院不能够定罪的,这些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就不应该是有所谓的作为硬性考核的指标了。 (2013-11-2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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