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大家谈实录:如何打造权力之“笼” 专家析改革新路径(4)

新闻大家谈实录:如何打造权力之“笼” 专家析改革新路径(4)

核心提示:这次党的文件中第一次引入了治理这个概念,过去我们更多的讲管理,或者更早些时候我们谈到统治,这次公报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当作改革的总目标提出来,刚才您讲到了,管理和治理表面上看是一字之差,但实际上蕴含着两种不同的理念,不同的这种公众事务这种治理的方式,也意味着不同的结构,所以管理和治理的差别一字之差,但内涵和外延我觉得是巨大的飞跃。

主持人 说:那么目前司法的行使公权力的公开性是什么样的情况? (2013-11-21 10:43)

王锡锌 说:应该讲司法的公开在过去几年中最高法院出台了很多的规定,新任的院长周强,着力从公开方面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来增强法院的权威性。这个路径是非常非常对的,符合司法的规律。我们也讲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或者说看到公平正义,其实更多的时候是从程序的公开和公正这个角度来做的。我想在未来司法体制改革无论技术性的改革朝哪个方向走,有一点必须要做到,那就是司法的公开和检察权力行使的公开。包括在案件受理的环节。哪些案件法院应该受理,我们现在有些案件,明明是可以受理的,但是因为各种各样的干扰和协调,案件没受理,大门关闭了,不受案,这就很麻烦。所以我想解决的办法,应该也是讲立案的标准非常具体化,而且完全公开,那么全社会都可以监督。另外除了案件受理标准的公开之外,审判过程的公开,审理过程的公。第三,判决书全方位的公开。第四,执行过程中,比如说有些赖帐的,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这个过程都要公开。这就引入了全社会的力量,来使得这种司法一方面他可以摆脱一些不必要的干扰。另外法院和检察院所做的每一点努力,民众都会知道,都会理解,所以这个过程一方面会体现司法的权威,必然的会带来司法公信力的这种增强。 (2013-11-21 10:47)

主持人 说:其实我们在谈到这的时候,很多人在关心另外一个话题:权力监督。我们在很多场合,包括很多文件当中,一直在追寻也好,探索也好如何更好的去运用权力,那么在这次《决定》强调“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有舆论称,这释放出中国未来的反腐将重点在规范权力运行,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其实从权力监督,尤其是反腐来看,这段表述反映了我国目前的权利监督机制存在哪些问题? (2013-11-21 10:48)

王锡锌 说:中国的权力监督过去一直都是非常关注的,中央对于这种惩和治,对权力运行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腐败,无论是在惩和治方面都高度的关注。但是过去更多关注的惩,这种惩包括中纪委、监察部,还有反贪部门每年都查处那么多的腐败案件。所以过去这种奖励惩力度是有的。但是这种不是主要的在惩治的惩方面强调的很多,很难解决如何用制度化来防止权力的问题。我想在过去,一个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综合起来讲,最主要的一个软肋或者短版,就是权力运行过程中腐败这种预防,事先预防和过程的控制,这两个方面是存在不足的。我们只是在末端,我们主要腐败体系还是集中在末端,对出了事的这些人怎么样进行惩罚。从腐败治理来说,其实有上中下游,要协同来治。如果你只是在下游不断地堵,对一些出问题的人和事,我们来进行头疼医头的治疗,这也是一种努力,但是源头活水没有的话,或者过程中河流两边的堤岸不够牢固的话,上游和中游都会出问题,所以腐败治理最核心的在我看来,是两个词,一个是“制度”用制度来管人管事。第二个是“笼子”这又是同一个,叫做制度的笼子,你必须强调制度,这种制度在上游实际上是各种权力他的权限以及权力之间相互的分工和约束关系,比如说决策权执行权我们要进行分离,大家都是有能力去做事的,但是又不是可以随心所欲的,这些制度。 (2013-11-21 10:50)

王锡锌 说:另外权力有了,行使的过程中,我们要求阳光下运行,整个过程要公开,而且还有参与,不光是你说了算,多方主体都要参与进来,这就是两岸的堤岸,这些东西能够完善起来,这就是我们讲的制度化。制度化的治理主要是从预防和控制角度来说,这如果能够和末端的这种对个案的查处惩罚结合起来,就构成了全流程的权力的监管和对腐败的治理,我理解全会的决定是从这样的角度,上游中游下游立体的对权力监督的机制来设立的。 (2013-11-21 10:51)

主持人 说:您刚刚谈到了活水,我们在谈到反腐败权力监督的时候,地方的纪委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一直以来,舆论对于地方计委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同体监督”收效看法不一,有关纪检机构垂直管理、异体监督的呼声不时见诸报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强调了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指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对此您怎么评价? (2013-11-21 10:51)

王锡锌 说:我觉得这是对纪委监督和案件查处这样一种体系或体制的一种改进,这种改进是非常重要的。过去的这种模式应该讲在很多案件查处中的确存在,同体监督的问题,因为地方纪委他从纪律检查条例案件查处的规定来看,他有很多案件实际上是有同体监督的这样一个问题存在。比如说过去我们讲纪委他是受同级党委领导的,但是他查处很多的人员也都在本地本级。所以一方面,我们将它通俗的理解为同级或同体,另外即使没有这种关系,这样一个特定空间中大家其实都有千丝万缕的这种人情关系,所以无论是从权限上,还是从人情常理上,这样一种权力的体系设计,监督的这种体系设计,它是有不合理制处的。所以这次强调的双重领导,双重领导实际上意味着就是一纪委主要是上级,也受党委的领导,但是双重领导上面,你从人事权和案件查处权来看,其实上级角色更重了。你看案件的查处主要以上级领导为主,而且你查处的过程中,你如果碰到很多事情,任何一级党委在查的时候,你查下级,你向本级党委汇报,但同时也得向上级汇报,整个查处过程当中,上级的这样一种领导指导他的权力明显增大。这使得纪委本身也受到监督,不然大家关起门来好说话,现在不行了,你任何案子只要查了,我上级都要知道,上级而且要来领导。第二个,人事上像纪委书记、副书记,都是上级在人事上有了很大的决定权。所以人事上这种权力的上提和案件查处权力的上提,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使案件查处更加有力度,他的干扰少;第二个,监督者自身也要上级的监督。 (2013-11-21 10:54)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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