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说:其实在破除地方干预司法,您认为具体改革路径可以包含哪些? (2013-11-21 10:35)
王锡锌 说:中国的宪法规定,法院和检察院是独立的行使审判和检察力,所以去地方化的核心目标应该是要保障这些机构,能够有更多的免于受到地方或各方面直接的干扰和控制,其实所谓的去什么什么化,最核心的是要让司法机关能够主要的是依据事实,依据法律来行使权利,不是受到比如说组织的干扰,或者说领导的这种打招呼等等这些因素。那么,在目标上来说,我觉得这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技术性的改革路径和结构性的改革路径这两种。所谓技术性的改革路径,我们在呈现现有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使得这种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能力能够提升。这次《决定》里面提到的省以下可以探索人财物的统管,这个应该说主要是技术性的。人财物现在主要是同级的人大政府,行政区划相一致的他来管的,当然你拿了地方政府的钱,拿了地方的钱,人也是由地方任命的,那这个法院检察院不受地方的干扰,或者说不受地方的影响,那是比较难的,也很麻烦,所以我们现在思考的对策能不能在省以下我们进行统管。这应该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技术化改进的思路,因为如果说这种司法机关他们的财政,他们的这种人员的任免,设备物资的这种配备供应能够脱离相应的这一层级的政府,那当然是可以,他受干扰的可能性就会减少。 (2013-11-21 10:38)
王锡锌 说:另外除了这个之外,还有很重要的路径。人财物的统管只是让法院检察院免除了来自本地的人大、党委、政府的这种干扰,但有可能我们今天看到法院检察院的这种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性不够的原因还有可能来自司法系统的内部。比如说院长对这个法官打个招呼,我们要不要听院长的,审判委员会能不能直接来决定案件,而不是由法官来决定,还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打个招呼,你该怎么办?所以这种司法系统内部的这样一种因素,也是需要考虑的,我们做了统管之后,横向的干扰减少了,但来自纵向的干扰会不会增多呢?所以技术性的改进在短期内是比较重要的。但是具体设计的时候细节是最见的,刚才谈到除了技术性的改进,这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之外,其实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未来需要做一些结构性的,比如说法官的职业保障。这个可能是保证法官独立的依照国家的法律来裁断案件,来行使审判权。我觉得法官自身的独立性应该说是一个关键,未来长期的司法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除了技术性的改进之外,也可以探讨一些结构性改进的可能。 (2013-11-21 10:39)
主持人 说:其实您刚刚谈到了技术性的改进当中,我们也有一些担心,从司法领域如果破除司法干预,要保持独立审判的公正,转向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垂直管理可能造成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涉,是否会出现这种情况? (2013-11-21 10:40)
王锡锌 说:这种情况是值得我们去关注的,其实在过去,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不仅仅有来自地方因素,也有系统内的自上而下的。未来在我们如果说推进省以下人财物统管的这个方面走得更远的话,当然这些方面因素必须要考虑,不然你解决了横向问题,纵向的问题又出来了,而且纵向的问题要特别的小心。比如说就法院的三大诉讼程序来讲,中国都是实行省级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如果省以下统管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有了或明或暗实际的影响力,甚至是领导力,有没有架空这种省级制度,比来我一审不服,我到二审去,但是有可能是一审沟通过,会使这种上诉程序意义打折扣,所以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2013-11-21 10:41)
王锡锌 说:因此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肯定是要不断的向前走,但是这些技术性方案一定要在细节上考虑到。其实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我们强调,如果要防止这种情形,能够在最大可能程度上得以避免。我觉得技术改革中必须同时要伴随着司法权和检察权的行使公开,就是司法公开的问题和检查公开的问题,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你搞各种技术的改革,其实都是为了增强司法核心的目标是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各种改革如果不能够真正使他的权威性提升、公信力增强,改革我认为都是没有意义的。 (2013-11-21 10:42)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