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为了公平正义(3)

司法改革,为了公平正义(3)

核心提示:《决定》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改革要点

《决定》强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专家观点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冤错案件之所以发生,缘于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审理刑事案件各阶段未能严格依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在侦查阶段,口供中心主义的错误理念仍十分突出;在公诉阶段,不能恪守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在审判阶段,降低定罪标准,放松对证据链条的要求等等。防范错案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严控侦查活动为基点、以审查起诉环节为支撑、以审判环节为重点的思路,以公平、公正处理案件为目标,按照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思路推进。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述被写入了宪法文本。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都和人权保障有关。不过,仅仅被法律条文所确认的权利还只是纸上的权利,要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完善的司法保障制度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在办理、审理刑事案件中,杜绝刑讯逼供,法、检、公三机关在办案环节上做到真正相互制约等,都是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不可缺少的制度安排。从人权的立法保障发展到司法保障,《决定》提出的行动目标对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意义深远。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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