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为了公平正义

司法改革,为了公平正义

核心提示:《决定》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司法改革的力度超出预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公布后,许多法学家发出了这样的感叹。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新的改革纲领。中国的司法改革,将向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大踏步前进。

去地方化:排除外来干扰和影响

 ◎百姓期待

2005年6月,东部某省的20多位村民因房屋被强拆、赔偿偏低,找到了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平,希望起诉当地政府。李金平先后去了当地法院、中级法院直至省高级法院,得到的答复都是不能立案。

“地方行政机关往往会对司法机关施加影响,产生干扰。这个问题必须解决。”李金平说。

 ◎改革要点

《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专家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目前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事任命以及经费、办公场所保障都受制于同级的党政机关,这样,地方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时候难免会受到影响。改革有利于解除地方司法机关的种种顾虑,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纠纷和矛盾,因此可以说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改革。

行政区划和司法区划适当分离,与人财物统一管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划分离,一方面有利于司法机关涉案负担的平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摆脱地方行政机关的制约和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司法权是宪法赋予司法机关对一切争议和纠纷依法进行终局裁判的专门权力,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此权力。如果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当具体个案中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公民个人权益发生冲突时,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就难以实现。因此,彻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严重影响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司法不公,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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